跳到主要內容

20190117法律扶助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聯合新聞稿--老師失控 行政失職 司法加油!淯薪幼兒園兒虐案不是個案

請按此下載記者會資料及附件

老師失控 行政失職  司法加油!
---淯薪幼兒園兒虐案不是個案--


法律扶助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1/17(四)針對日前爆發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以木鏟打一歲幼兒腳底板、將小孩塞入櫃子關禁閉等虐待事件舉辦「老師失控、行政失職、司法加油!-淯薪幼兒園兒虐案不是個案」記者會。法扶會、人本、人約盟、台權會及司改會皆一致表示,淯薪托嬰中心所發生的虐童事件並非個案,許多托育單位不僅有對幼兒暴力相向之問題,還有辱罵、拖行、綑綁、強迫餵食、剝奪食物、提供不潔食物、忽視等虐待行為 (附件一,近三年來托育機構或教師對幼兒為不當行為整理列表),因此監察院應該就這個部份進行調查,並應依照兒童權利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與上述獨立專家的報告,就私立幼兒園預防兒虐案與相關究責機制,進行制度性的調查與糾正。

老師失控---淯薪幼兒園事件並非單一事件
2017年4月嘉義某私立幼兒園之二歲幼兒,遭該班導師趙師(後來發現其無教保員身分,只是職員,該園所卻由其擔任導師)用透明膠帶綑綁在椅子上,讓他一個人坐在教室一隅看別人上課、參與活動(附件二照片)。因老師不肯道歉,家長遂向嘉義地檢署提告,卻因此被社會局告知須等到刑事判決確定才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查處兒虐部分。而嘉義地檢署雖認定趙師確實有綑綁幼童之行為,卻二度以該行為係為管教、保護及照顧幼童,認定無妨害自由之故意而為不起訴處分。家長主張嘉義地檢署所為之認定違反幼教專業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然而,台南高檢署不僅駁回再議聲請,對於再議聲請所列之兒童權利公約之主張,完全未予回應。本案後經法扶基金會扶助,委任陳威延律師提出交付審判,台南地院刑事庭仍認定「被告趙○○於106年3月間某日、同年4月12日,以膠帶圍住A男在椅子上,主觀均無妨害A男行動自由之故意」,對於理由書中所列原不起訴處分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之論述置若罔聞。(附件三)

國立清華大學幼兒教育學系許玉齡教授曾對本案提出專業意見表示:「2歲幼兒無法立刻表現社會期待,這是正常發展,這也才是需要幼兒教育的原因。如果管教幼兒必須以膠帶綑綁,那麼,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之規定似乎沒有存在的必要。這樣的做法不只是行為人已經傷害幼兒,而且嚴重輕視國家對於教保服務人員的培育要求及法規規範」(附件四,專業意見書)。本案承辦檢察官及刑事庭法官未尊重幼兒權利及幼兒教育專業,一致認定捆綁幼兒不成立妨害自由,將使國內幼兒的生存環境更加惡化,用膠帶捆住狗都會被說是虐待動物,用動保法開罰,為什麼用膠帶捆綁幼兒卻被當成是管教行為呢?

行政失職
人本基金會表示,這些幼托人員及園所對幼兒的不當行為,呈現幼兒照護及教育環境的真實困境:對幼兒身心發展之無知、對幼教專業之無視,及對於兒童權利之全然漠視。幼兒教育須以幼兒之認知及需求為本,協助其認知外在世界,透過環境安排、行為示範等來改變其行為。兒童權利之落實應是幼兒教育之專業核心。如果幼教人員對於有幼童被綑綁無動於衷,還堪擔任幼兒照顧之責任?如果教育局只是把查訪、評鑑當作例行公事,不去思考查核真實的有效性,又如何瞭解兒童在園所的真實處境?社會局把兒虐認定責任推給司法,又如何即時守護幼兒安全?如果我們的司法知情幼兒被綑綁,卻還是認為這是合法管教,不違背兒童權利公約、不構成妨害自由,幼兒身心安全誰來做最後把關?


司法加油!
司改會表示,本案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認為「以膠帶綑綁固定在椅子上」屬於教育及保護、照顧幼童的「管教措施」。即便在交付審判時,已有幼兒教育專家提供專業意見,說明以膠帶綑綁幼童並不是合理的幼兒教育手段,嘉義地院仍以「用膠帶圍住在椅子上」是為了避免小孩受傷或干擾、傷害其他小朋友的管教措施,認定被告沒有「主觀上妨害行動自由之故意」,駁回交付審判的聲請。本案中的事實及專家意見明確,處理本案的法官、檢察官欠約兒童權利保護意識,還以被告是出於管教,是「教育專業」合理化該行為。如果今日被害人為一成年人,明顯是妨害自由,但反而因為被害人為幼童,這種行為就能夠以「管教」之名合理化,顯示承辦的法官、檢察官對於兒童權利公約認知仍有不足,兒童權益要在司法中獲得保障,還需要加油。



CRC兒童權利公約
人約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嵩立教授表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要求政府「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兒童權利委員會主張禁止一切形式的體罰。嚴重體罰當然會造成兒童身心創傷,但即使是輕微體罰或不當對待也應當禁止,因為「所有的體罰都是有辱人格的」。黃嵩立也指出,教育部應該把上述精神具體落實在所有法律和行政命令中。但《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 3 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教保服務應遵守之規定,其中第五項為「不得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命令幼兒自己或第三者對幼兒身體施加強制力,或命令幼兒採取特定身體動作,致幼兒身心受到痛苦或侵害。」由於「不得基於處罰之目的」的條件,讓教保服務人員多了許多辯解的空間。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強調,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回應兒童權利公約初次審查中有關零體罰的部份,完全漏掉私立幼兒園兒虐案頻傳的情況,政府若長期缺乏具體的行動方案,未來恐再發生更多發生在私立幼兒園的暴力傷害與羞辱兒童人格的案件。且更違反CRC人權保障之價值的部份在於,這些校園中的教育專業人員如果長期習慣施加各種形式的暴力,包括採用基於恐懼、威脅、羞辱或體罰的課堂管理和管教措施,其實就是在教育場域中,讓兒童受到暴力的影響,進而可能學會使用暴力解決問題。
最後本次參加記者會的團體呼籲,私立幼兒園兒虐案頻傳,已突顯出教育體系的失控、主責的相關政府機關之失職,司法機關的失能。監察院應該就這個部份進行調查,並應依照兒童權利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與上述獨立專家的報告,就私立幼兒園預防兒虐案與相關究責機制,進行制度性的調查與糾正。

✅為教育募集力氣
讓改變持續發生
讓教育的真正價值落實在台灣的每個校園裡
邀請您,加入集力計畫!
https://hef.pse.is/POWER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20180927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以生命控訴-請監察院調查台北市民權國中不當管教學生及台北市教育局怠惰失職

請按此參閱記者會資料 以生命控訴 請監察院調查台北市民權國中不當管教學生及台北市教育局怠惰失職 自殺的新聞旁,總標註著「請珍惜生命」。這個標語對於王爸爸、王媽媽來說,太過沉重,因為他們的孩子在去年 12 月 7 日自殺了。王爸爸、王媽媽知道他的孩子不是不願意珍惜自己的生命,而是這個太年幼的生命裡,除了完成大人訂下的規則,他以為沒有其他選擇。 才三個多月的國中生活,為什麼會讓一個孩子走上絕路 ? 王爸爸、王媽媽一直在尋找答案… 性平會成校長私刑場所,壓制家長接受校方所有要求 才剛開學兩個月,王生因為在放學時和兩名同社團的同學發生衝突,民權國中召開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性平會中,校長朱毋我竟要兩造雙方都到場,並且直接稱王生是「小孩子騙大人」,直接採信對方的說法。朱毋我校長還對王生喝斥:「你就是有病,就是要吃藥」。王生爸爸發現學校作法失當,提出應該要有專家在場,校長竟稱說:「我們這個會議在場的都是專業輔導人員,就等同於醫生」、「 今天性平會調查結果我們說了算 」,令家長不敢再提出意見,只得聽命於學校。 性平會後,學校禁止王生參與第八節課及晚自習,且整當周整天需「抽離」到學務處;放學時必須由家長親自接王生回家。王生回到班級上課後,若於上課期間影響秩序,也會於課堂中直接被帶至學務處留置,且經常留置到放學,也會被生教組長叫去學務處進行勞動。在 12 月 7 日前,王生曾連續三個禮拜整天都在學務處,無法回班上課。 「抽離」至學務處,竟是羞辱和恐嚇 王生自殺後,王生家長接到多位九年級學長留言表示:王生被抽離到學務處的期間,他們目睹生教組長對王生大吼大罵,有時午餐還沒吃完就被叫去罵;生教組長更多次將孩子強留在門後與牆壁間的空間中,以禁閉罰站方式處罰孩子,並用力踹門板發生巨大聲響;更羞辱的是,連去上廁所也要向組長鞠躬報告。學務主任則公然詢問王生「吃藥了沒」。只要王生被送到學務處,學務主任、生教組長會警告王生:「你只要吵一節課,就是在學務處待一天」(附件一)這些指控歷歷,讓王生家長崩潰 — 原來,學校以「抽離」為名,進行的是恐嚇與羞辱,原來,孩子這些日子來承受的是這樣的壓力。 學生因犯錯被要求到學務處,本來就承擔被貼標籤、被指責的壓力。但在這樣的壓力上,學務主任、生教組長竟還對王生恐嚇、羞辱,造成他更大的身心壓力。王生過...

20190412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公然侮辱、歧視、孤立學生的老師 還躲在保護傘下拿薪水?! 教師法應明確將「對學生為羞辱、歧視、孤立」列入解聘事由

20190412 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公然侮辱、歧視、孤立學生的老師 還躲在保護傘下拿薪水 ? ! 教師法應明確將「對學生為羞辱、歧視、孤立」列入解聘事由 本會近期接獲在台北市某國中數學科任教師A師,僅因為學生沒有聽懂老師的指令拉上窗簾,就在全班面前大罵學生:「你這個白癡」、「你根本是個廢物」,更叫班上其他同學去『踢』該名學生,接著又用鉛筆盒打學生的頭。 本會訪查目前由A師任教的班級學生,受訪家長及學生皆表示,A師去年九月開始任教就經常在班上公然罵學生「白癡」、「怎麼不去死一死」等語,且會在上課到一半,就將學生叫到教室外面罰站,還對學生說:「我叫你到外面罰站,就代表你沒有資格上這堂課,就是曠課。」。 除此之外,A師也常針對某些學生的特徵取笑:「XX眼睛很大很像義眼,很噁心」、「XX黑油油的」,甚至更曾點名一位日本籍的學生說:「XX是死日本鬼子,滾出台灣」。也曾因為一位學生沒有聽從他的指令,就辱罵該生「你是聽障、智障,還是什麼障?」 公然辱罵、教唆傷人,竟然只是「口頭禪」?!竟然只能「觀課」處理 ? ! 這種公然言語辱罵、命令學生傷害同學的行為,都是構成刑法上「公然侮辱」、「教唆傷害」的罪行,然而家長向學校反映後,學校告知家長A師已申請介聘到他校,故未為任何處理。於是家長開始錄音蒐證,並提供錄音證據給學校,學校才開始說要處理,但處理的方式只有「觀課」,且校長告訴家長,他們不會開教評會審議A師是否要解聘,只會在學期末進行懲處。而校長於本會致電詢問時更稱:處理要看老師的動機,A師的辱罵行為是「口頭禪」。 然而,該校目前觀課只限於申訴家長該班。 根據 A 師教授的其他年級學生表示,該師仍會謾罵學生,要學生去「死一死」, 甚至嗆學生要不要學申訴人 「也組一團來告他」 。 本會與家長尋求簡舒培議員協助, 台北市教育局回覆本案為依「教學不力」程序處理,且教師法目前無可請教師暫時離開教職之規定,故學校由其他教師入班陪同觀察輔導 。 我們的孩子處在不適任教師的言語羞辱、歧視、孤立中 如 A 師嚴重辱罵學生,卻被學校輕輕處理的狀況並不是個案,在本會近兩年協助處理過的眾多言語侮辱案中,嚴重的包括罵全班「廢物」、「滾出教室」、叫學生到教室後面組成「自身自滅區」、在全班面前說小孩「賣身的」、還有老師罵學生「死性不改」、「腦容量只有...

20180611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羞辱、恐嚇兒童,就是犯罪。衛福部應追究社政主管機關不作為之責任。

羞辱、恐嚇兒童就是犯罪 衛福部應追究社政主管機關不作為之責任 新北市三重區益智幼兒園莫姓老師上課時,以「笨」、「你太爛了」、「丟臉」、「你敢給我吐掉,我扁你喔」等語連續辱罵、恐嚇 A 生,並於該 A 生尿褲子時,要求全班小孩一起笑他。 羞辱、恐嚇兒童會造成兒童嚴重身心傷害,是犯罪行為,不是教育 新北市社會局對此案開罰 6 萬元。在刑事提告的部分,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犯成立成年人對兒童之公然污辱罪及恐嚇維安罪,因為是一行為觸犯兩罪名,所以法院以比較重的成年人對兒童之恐嚇危安罪,判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這個判決昭示了:除身體傷害外,羞辱、恐嚇兒童都是嚴重的犯行,不是教育行為。 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也明定政府有義務確保「所有兒童均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之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但是,家長或教師以「教養」、「教育」為名,對兒童施以體罰、羞辱、恐嚇,仍然時有所聞。前幾天新聞上一對年輕父母在臉書上撥放嚇小孩、打小孩的影片,留言表示讚賞與支持者並不在少數,更遑論許多校長、教師把「教育」作為體罰或羞辱學生的藉口。 我們呼籲大人們,把這個判決當作是一個警示,立即停止羞辱兒童的行為,也不要再以任何剝奪他的身心與安全需求的方式恐嚇他,例如:「你再這樣我就打你」、「你再這樣你就不要吃」、「你再這樣我就要離開你」,這些話對於身心需求都需仰賴大人的孩子來說,都是巨大的傷害。 幼兒園其他教師早就知情 A 生在 2017/8/15 遭到老師恐嚇、公然侮辱,從現場的錄音中可以聽出,莫姓老師邊罵 A 生,邊與旁邊的其他老師抱怨。 其他老師有目睹 A 生被公然侮辱、恐嚇的狀況 。 A 生因此害怕得不敢上課, 8/17 A 生媽媽到校處理時,主任馬上捧上一個禮盒賠罪道歉,顯然, 主任知悉了孩子不敢上課的原因 。且以該幼兒園 空間的開放程度 來說,當時莫老師大聲羞辱、恐嚇孩子時,幼兒園的老師、行政人員應該都能夠察覺。 校方、教育局未遵守通報義務 益智幼兒園校方人員知情未通報,新北市教育局 8/17 接到家長申訴後也並 未依法進行兒少保通報。 直到本會於 8/21 接到申訴案,並於同日通報社會局之前,並 沒有任何單位通報 。顯然、校方跟教育局都違反了兒少權法 24 小時內的通報義務。 心理壓力嚴重影響了孩子的成長 其實 A 生在家裡,已經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