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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法律扶助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聯合新聞稿--老師失控 行政失職 司法加油!淯薪幼兒園兒虐案不是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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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失控 行政失職  司法加油!
---淯薪幼兒園兒虐案不是個案--


法律扶助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1/17(四)針對日前爆發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以木鏟打一歲幼兒腳底板、將小孩塞入櫃子關禁閉等虐待事件舉辦「老師失控、行政失職、司法加油!-淯薪幼兒園兒虐案不是個案」記者會。法扶會、人本、人約盟、台權會及司改會皆一致表示,淯薪托嬰中心所發生的虐童事件並非個案,許多托育單位不僅有對幼兒暴力相向之問題,還有辱罵、拖行、綑綁、強迫餵食、剝奪食物、提供不潔食物、忽視等虐待行為 (附件一,近三年來托育機構或教師對幼兒為不當行為整理列表),因此監察院應該就這個部份進行調查,並應依照兒童權利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與上述獨立專家的報告,就私立幼兒園預防兒虐案與相關究責機制,進行制度性的調查與糾正。

老師失控---淯薪幼兒園事件並非單一事件
2017年4月嘉義某私立幼兒園之二歲幼兒,遭該班導師趙師(後來發現其無教保員身分,只是職員,該園所卻由其擔任導師)用透明膠帶綑綁在椅子上,讓他一個人坐在教室一隅看別人上課、參與活動(附件二照片)。因老師不肯道歉,家長遂向嘉義地檢署提告,卻因此被社會局告知須等到刑事判決確定才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查處兒虐部分。而嘉義地檢署雖認定趙師確實有綑綁幼童之行為,卻二度以該行為係為管教、保護及照顧幼童,認定無妨害自由之故意而為不起訴處分。家長主張嘉義地檢署所為之認定違反幼教專業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然而,台南高檢署不僅駁回再議聲請,對於再議聲請所列之兒童權利公約之主張,完全未予回應。本案後經法扶基金會扶助,委任陳威延律師提出交付審判,台南地院刑事庭仍認定「被告趙○○於106年3月間某日、同年4月12日,以膠帶圍住A男在椅子上,主觀均無妨害A男行動自由之故意」,對於理由書中所列原不起訴處分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之論述置若罔聞。(附件三)

國立清華大學幼兒教育學系許玉齡教授曾對本案提出專業意見表示:「2歲幼兒無法立刻表現社會期待,這是正常發展,這也才是需要幼兒教育的原因。如果管教幼兒必須以膠帶綑綁,那麼,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之規定似乎沒有存在的必要。這樣的做法不只是行為人已經傷害幼兒,而且嚴重輕視國家對於教保服務人員的培育要求及法規規範」(附件四,專業意見書)。本案承辦檢察官及刑事庭法官未尊重幼兒權利及幼兒教育專業,一致認定捆綁幼兒不成立妨害自由,將使國內幼兒的生存環境更加惡化,用膠帶捆住狗都會被說是虐待動物,用動保法開罰,為什麼用膠帶捆綁幼兒卻被當成是管教行為呢?

行政失職
人本基金會表示,這些幼托人員及園所對幼兒的不當行為,呈現幼兒照護及教育環境的真實困境:對幼兒身心發展之無知、對幼教專業之無視,及對於兒童權利之全然漠視。幼兒教育須以幼兒之認知及需求為本,協助其認知外在世界,透過環境安排、行為示範等來改變其行為。兒童權利之落實應是幼兒教育之專業核心。如果幼教人員對於有幼童被綑綁無動於衷,還堪擔任幼兒照顧之責任?如果教育局只是把查訪、評鑑當作例行公事,不去思考查核真實的有效性,又如何瞭解兒童在園所的真實處境?社會局把兒虐認定責任推給司法,又如何即時守護幼兒安全?如果我們的司法知情幼兒被綑綁,卻還是認為這是合法管教,不違背兒童權利公約、不構成妨害自由,幼兒身心安全誰來做最後把關?


司法加油!
司改會表示,本案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認為「以膠帶綑綁固定在椅子上」屬於教育及保護、照顧幼童的「管教措施」。即便在交付審判時,已有幼兒教育專家提供專業意見,說明以膠帶綑綁幼童並不是合理的幼兒教育手段,嘉義地院仍以「用膠帶圍住在椅子上」是為了避免小孩受傷或干擾、傷害其他小朋友的管教措施,認定被告沒有「主觀上妨害行動自由之故意」,駁回交付審判的聲請。本案中的事實及專家意見明確,處理本案的法官、檢察官欠約兒童權利保護意識,還以被告是出於管教,是「教育專業」合理化該行為。如果今日被害人為一成年人,明顯是妨害自由,但反而因為被害人為幼童,這種行為就能夠以「管教」之名合理化,顯示承辦的法官、檢察官對於兒童權利公約認知仍有不足,兒童權益要在司法中獲得保障,還需要加油。



CRC兒童權利公約
人約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嵩立教授表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要求政府「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兒童權利委員會主張禁止一切形式的體罰。嚴重體罰當然會造成兒童身心創傷,但即使是輕微體罰或不當對待也應當禁止,因為「所有的體罰都是有辱人格的」。黃嵩立也指出,教育部應該把上述精神具體落實在所有法律和行政命令中。但《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 3 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教保服務應遵守之規定,其中第五項為「不得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命令幼兒自己或第三者對幼兒身體施加強制力,或命令幼兒採取特定身體動作,致幼兒身心受到痛苦或侵害。」由於「不得基於處罰之目的」的條件,讓教保服務人員多了許多辯解的空間。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強調,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回應兒童權利公約初次審查中有關零體罰的部份,完全漏掉私立幼兒園兒虐案頻傳的情況,政府若長期缺乏具體的行動方案,未來恐再發生更多發生在私立幼兒園的暴力傷害與羞辱兒童人格的案件。且更違反CRC人權保障之價值的部份在於,這些校園中的教育專業人員如果長期習慣施加各種形式的暴力,包括採用基於恐懼、威脅、羞辱或體罰的課堂管理和管教措施,其實就是在教育場域中,讓兒童受到暴力的影響,進而可能學會使用暴力解決問題。
最後本次參加記者會的團體呼籲,私立幼兒園兒虐案頻傳,已突顯出教育體系的失控、主責的相關政府機關之失職,司法機關的失能。監察院應該就這個部份進行調查,並應依照兒童權利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與上述獨立專家的報告,就私立幼兒園預防兒虐案與相關究責機制,進行制度性的調查與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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