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4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教育部終於修訂「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明確表示 — 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第 21 條)。對此,本會敬表認同。 同時,我們也向全國各地,在學校內,採取各項行動,爭取學生人權基本保障的學生及學生團體,表達敬意。是年輕人的聲音,年輕人的行動,讓教育無法繼續裝聾作啞。也證明了,被壓迫者的覺醒將撼動威權。無論是短褲運動、白襪反思運動、服儀問卷調查、等等,不只引起學生群的覺知,也喚起社會迴響 -- 校園確實該要進一步解嚴了。 另外,也感 謝鄭麗 君(已出任文化部長)、黃國書立委辦公室協助本次修訂的討論協商。本會於三月提出修訂條文,四月進行溝通協商,期間有賴委員及辦公室協助,讓我們終於可以讓校園文化往更文明推向一步。 一個人的服裝儀容表現,屬個人表意權與表現自由,受憲法保障,非不得已,或特殊需求,不應由他人設限或設規定。從這個角度說來,要求學校不得因服裝儀容而處罰學生,其實,只是學生人權保障的低標。我們希望,各校能確認體認此次修法要義,並能明確遵守,勿恣意違反,勿自丟尊嚴。 我們認為,促進學生人權的基本保障、積極保障,還有許多空間有待努力,譬如,在本次「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修訂協商中,本會還另提出 第 24 條規定之修訂。該規定授權學務處以體能活動作為特殊管教措施,然而卻成為學校變相體罰的保護傘。目前為止,教育部對此並無回應。我們期待教育部本著保護學生安全及保護學生人格權、身體自由權不受侵害之立場,盡快修正上開規定,以杜絕「假訓練真體罰」造成學生受傷之情形。除了消極保護,未來對於學生人權保障也應該有更多積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