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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4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20160524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教育部終於修訂「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明確表示 — 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第 21 條)。對此,本會敬表認同。 同時,我們也向全國各地,在學校內,採取各項行動,爭取學生人權基本保障的學生及學生團體,表達敬意。是年輕人的聲音,年輕人的行動,讓教育無法繼續裝聾作啞。也證明了,被壓迫者的覺醒將撼動威權。無論是短褲運動、白襪反思運動、服儀問卷調查、等等,不只引起學生群的覺知,也喚起社會迴響 -- 校園確實該要進一步解嚴了。 另外,也感 謝鄭麗 君(已出任文化部長)、黃國書立委辦公室協助本次修訂的討論協商。本會於三月提出修訂條文,四月進行溝通協商,期間有賴委員及辦公室協助,讓我們終於可以讓校園文化往更文明推向一步。 一個人的服裝儀容表現,屬個人表意權與表現自由,受憲法保障,非不得已,或特殊需求,不應由他人設限或設規定。從這個角度說來,要求學校不得因服裝儀容而處罰學生,其實,只是學生人權保障的低標。我們希望,各校能確認體認此次修法要義,並能明確遵守,勿恣意違反,勿自丟尊嚴。 我們認為,促進學生人權的基本保障、積極保障,還有許多空間有待努力,譬如,在本次「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修訂協商中,本會還另提出 第 24 條規定之修訂。該規定授權學務處以體能活動作為特殊管教措施,然而卻成為學校變相體罰的保護傘。目前為止,教育部對此並無回應。我們期待教育部本著保護學生安全及保護學生人格權、身體自由權不受侵害之立場,盡快修正上開規定,以杜絕「假訓練真體罰」造成學生受傷之情形。除了消極保護,未來對於學生人權保障也應該有更多積極措施。

20160506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為蕭案平反—落實教師工作權保障的起點【教師解聘程序與相關法律原則之適用研討會】會後新聞稿

研討會相關資料請按此下載或閱覽 分享到FB 研討會直播(第一部分) 研討會直播(第二部分) 研討會直播(第三部分) 20160506 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為蕭案平反 — 落實教師工作權保障的起點 【教師解聘程序與相關法律原則之適用研討會】會後新聞稿 16pt;"> 8 年前蕭曉玲老師為捍衛教師專業自主,出面控告郝龍斌「一綱一本」,被中山國中以原教師法第 14 條第 6 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為此,蕭曉玲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法院均以尊重教評會之決定,而未予實體審酌中山國中據以指控蕭師之”罪行”是否符合「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這個高度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內涵,判決蕭失敗訴確定。本案雖經監察院調查認定解聘違法並糾正台北市教育局,然而,台北市教育局仍不斷以該解聘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來回應。 本會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灣法學會、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社團法人台灣永社於今日 (5/6) 合辦「 教師解聘 程序與相關法律原則之適用研討會」,由陳為祥律師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 ) 、許宗力教授 ( 前大法官 ) 擔任主持人,林佳和副教授、胡博硯副教授、謝富凱律師報告教師解聘程序中關鍵的諸多問題,並邀請多位教授、法官、律師等多人擔擔任與談。 政大法律學系副教授林佳和指出,公立學校要解聘老師除了 要有實體法的理由,還要有正當法律程序,現代法治國家不該沒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就把人解聘,他直言 蕭曉玲老師被解聘的案子是實體與程序拘束的最負面的示範,包括學校對於蕭老師不適任教師程序是從她狀告郝龍斌的同一天啟動,這是不當連結,連結不當的動機就是違法,林佳和更提出疑問,為什麼中山國中一開始說蕭曉玲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沒有什麼證據,到教評會 200 多頁,到行政法院竟然多達 5000 頁? 本場與談人孫迺翊教授提出蕭曉玲老師的案子中有許多家長出面指控,而之前莊國榮教授被政大不當解聘的案子中,政大竟然也是提出有「有許多家長出面說不願意子弟被莊老師教」這個理由,學校要找理由都是找家長出來講,所以可見雖然有程序要件,但有證據被製造的問題,所以才有司法審查的必要,但法院遇到這些問題就往後退,連最基本的比例原則都不適用。她更建議蕭曉鈴要力爭還原事實,更應該極力去爭取本案解聘的審查,與其他被嚴重解聘案件作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