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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校園空間」先給孩子還是車子?對阮昭雄議員質詢台北市政府國小活動空間一案之聲明

20160421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分享到FB 「校園空間」先給孩子還是車子?  對阮昭雄議員質詢台北市政府國小活動空間一案之聲明 據 國語日報報導 ,阮昭雄議員昨日就台北市國小學生平均運動面積不足的問題質詢教育局。臺北市139所國小中,竟然有109所不符合教育部所訂的原則(每國小學生所佔之平均運動面積以6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有54所國小實際運動場面積不足教育部所訂原則的1/2,有12所國小實際運動場面積不足教育部所訂原則的1/4。其中以敦化國小學生運動空間最小,未達教育部所訂標準之9%,每生平均運動面積約0.53平方公尺。而敦化國小校長柯文賢於受訪時表示「會進行校舍改建;教師也會利用周邊公共場所,例如臺北田徑場、松山運動中心等地上課,擴充學生的運動空間」,而同樣因學童人數多而有運動場地不足之新北市新莊區光華國小校長林惠珍表示「會依據運動種類來區分年段,充分使用每個場地。另外,擴增樂活運動站等運動設施,例如投籃機、踩飛輪等,最重要的是讓學童下課時間跳健康操,不但不會受到運動場所的限制,也可依不同年段、不同下課時間實施。」 面對阮議員質詢台北市學校運動場面積不足一事,及校長對於此事之回應,本會認為: 一、 教育應以兒童權利為優先 依據教育部訂立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學校運動場種類包括田徑場、各類球場、體育館(或風雨操場)、游泳池等。這些運動場所不僅作為課程之用,亦是學生下課時間遊戲、運動、休閒之最適場地,身為學生最重要之生活場域,這些運動場地之不足,等同剝奪兒童基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所保障之「兒童擁有休閒與餘暇,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和娛樂活動之權利」。 二、 教育不應委屈兒童應享之保障 學生為教育之主體,校內空間之規劃,應以學生權利與需求為主,不應委屈學生應享有的活動空間,讓”不得不”成為剝奪學生運動空間的理由。 校園運動空間嚴重不足,不僅是校地改建(增建地下停車場前,學生活動空間就能被犧牲?)、利用周邊公共場所上課所能解決(難道學生下課時間可以自己出校門到附近田徑場運動),亦不應只是以區分使用時段、設置投籃機、或下課跳健康操這些把學生當作客體的做法來解決,試問,如果把學生當作是學校之主體,為什麼因運動場空間不足,而必須被禁止使用某些時段的運動場,或下課只能跳健康操,或不能在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