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2月, 2017的文章

20170221人本教育基金會【會後新聞稿】--華岡藝校濫權霸凌,教育行政怠職擺爛。中學生人權,司法無法可救?

  20170321 人本教育基金會會後新聞稿 華岡藝校濫權霸凌    教育行政怠職擺爛 中學生人權 司法無法可救? 人本教育基金會與周同學於今日早上 10 時召開記者會,郭德田律師、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的葉大華秘書長 ( 同時也是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 、立法委員吳思瑤都到場發言支持。 現場公布華岡藝校校長丁永慶在校門口公開對學生大喊:「我們不要像他那樣子的政治人物進學校」、「他不配做華藝人」 ( 請參閱 影片 ) 。 主持人馮喬蘭 指出,丁永慶校長沒有資格再待在教育界。「沒有任何一個校長,可以做出這樣的行為,說出『我們不要讓這樣的學生進學校』竟然還可以坐在高高的穩坐在校長的寶座上。這樣我們教育示範的到底是什麼?而丁永慶校長擔任華岡藝校校長至少已經 18 年了,一個 18 年資歷的校長可以在學校做出這樣的事情?教育局完全沒有撼動他,反而繼續捍衛他。對於這樣侵害學生言論自由的事情,教育局沒有作任何具體調查及具體懲處,不肯撤銷他校長的資格,不肯要求華岡藝校處理這件事情,教育局到底在包庇什麼?」「如果有同學做出這樣的事情,校方應該要明確處理,並且協助同學了解狀況,不要再進行霸凌行為。但是華岡藝校丁永慶校長他是運用其他學生來共同霸凌周同學,等於把其他學生當成霸凌的工具。」 對於丁校長一直說她沒有公審周同學,她只是跟其他同學道歉這些辯白。喬蘭回應:「他跟其他同學道歉說我們沒有辦法讓鹿晗來,但是他跟其他同學道歉的結果就是其他同學怪罪周同學。這種道歉其實就暗示明示了『我們可以對周同學行諸各種語言的暴力』。」 對於學生救濟程序的疏漏,喬蘭指出台北市教育局並沒有任何高中職學生的再申訴管道,因為我們的高級中等教育法中沒有明定再申訴管道,所以由各縣市自行決定,台北市就沒有。而教育部放任這樣的事情模糊下去,沒有明訂各縣市政府要有各級學生的再申訴管道。所以,人本要陪同周同學去提行政訴訟,要求司法救濟,因為行政體系已經不可靠,必須請司法出面。同時期待承審法官可以停止訴訟,申請釋憲,補充釋字 684 號解釋,讓所有的學生都享有相等的權利。不論是言論自由、結社權還是訴訟權。希望藉由這個訴訟,讓國家更周全的保障學生人權。 面對當初這些霸凌他的畫面與言語, 周同學 指稱丁永慶校長帶頭煽動仇恨、煽動對立,更製造學生之間的衝突。而這些言論,證明

20170221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華岡藝校濫權霸凌,教育行政怠職擺爛。中學生人權,司法無法可救?

  按此下載相關資料 20170221 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華岡藝校濫權霸凌   教育行政怠職擺爛 中學生人權 司法無法可救? 華岡藝校、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上下交相賊」-難道「擺爛」不處理就沒事? 去年 8 月 1 日,我們與華岡藝校周同學舉辦一場記者會,控訴華岡藝校濫權違法。周同學只因為籌組學生會、在臉書專頁上批評學校選舉「黑箱」,以及規勸外國藝人遵守我簽證相關的法律等言論,就被校方記三大過、兩小過以及留校察看(附件一)。不僅如此,華岡藝校校長丁永慶甚至公開在師生面前指控他為「政治狂熱份子」「毫無倫理道德的壞份子」,造成同校學生對於周同學之誤解。該校學生隔天開始在全校張貼各種標語霸凌周姓學生,學校也毫不阻止。甚至,當天下午丁校長還在校門口對大批學生說:「我們不要像他那樣子的政治人物進學校」「他不配做華藝人」 ( 影片檔請用文末 QRcode 下載 ) 。 本會於接獲申訴後,即於 2016 年 5 月 3 日,發文教育局要求其介入調查處理該校濫權記過、侵害學生言論與集會結社,以及霸凌學生的狀況。結果教育局只發文詢問學校,未進行任何調查與介入,承辦人員當時甚至表示本案已結案。為了不讓本案石沉大海,本會召開記者會,教育局中教科科長鍾德馨當場承諾會「重啟調查,了解其中是否有違反行政程序,以及懲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然而,記者會後,北市府教育局發文給學校,只糾正學校審議程序上之違法,對於周子愉言論自由遭到侵害等實體違法部分,沒有實際調查、沒有糾正。 華岡藝校侵害了學生憲法上的權利,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此毫不在意,對於校內失職人員,也沒有懲處。華岡藝校不認錯、丁永慶繼續當校長、對周同學這些處分仍在。這就是我們的教育體制、公務體制,做錯事情了,除非出了人命,「擺爛」就可以沒事。 人權保護不應分級 - 高中職以下學生對於學校所為之處分應有提起行政爭訟救濟之權利 在成年人受迫害的事件中,至少可以尋求司法救濟。但是,我國的高中職以下學生對於學校違法幾乎沒有行政爭訟的權利。大法官釋字第 684 解釋,雖開啟學生對於非屬退學處分或類此處分之行政爭訟權利,但卻只限於大學生才可提起。雖有部分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不應因其高級中學學生之身分而與大學學生之權利救濟有所差異而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中學生提起行政訴訟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院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