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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3人本教育基金會暨蕭曉玲老師新聞稿--政治事件,政治承擔。先撤銷違法解聘處分。

20160713 人本教育基金會暨蕭曉玲老師新聞稿 根據新聞報導,台北市府法務局、教育局,將發函法務部,尋求函示,說是為解套蕭曉玲解聘案之行政法院判決定讞問題。但我們怎麼看,都像是要拖延北市廉委會的撤銷違法解聘決議。 在 5/25 日廉委會舉辦的蕭案聽證會中,無論是政大林佳和老師,或是台北大學陳耀祥老師,都提出見解,支持行政機關可自我檢視,自我改進。尤其是監察院已對行政機關提出糾正。前大法官許宗力也已經公開表示 只要原處分機關根據較嚴格標準審查,確認係違法處分後,自得根據前揭 117 條撤銷原處分,以回復依法行政狀態 (詳見本會 7/9 新聞稿   連結 .. ) 教育局到底是憑什麼質疑上述法學專家的意見?被糾正的機關到底是憑什麼,可以拒絕自我檢視、拒絕自我改進!再拖下去,多出來的賠償金,是誰要負責?! 如果柯市長真如新聞報導中所說曾說過『政治事件、政治解決,政治責任我擔』,那,難道還要等所謂函示嗎?如果用發文等函示來拖延此事之平反,這又算什麼「政治責任我擔」? 邱顯智律師也再度說明: 『也許北市教育局作為原處分機關,在訴訟及聽證程序中均為受處分人蕭曉玲老師之對造,加以公務員擔心自認違法恐需負責,因而百般不願撤銷原處分。 然而,違法行政處分機關不願撤銷,將造成受處分人受侵害的狀態持續擴大中,行政程序法為了解決機關 " 拿著屠刀不放 " 的僵局, 第 117 條特別規定,上級機關亦得撤銷之 :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因為,法律永遠是鼓勵國家權力 "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 ,而非 " 拿著屠刀不放。 " 原處分機關也許百般不願撤銷原處分,但既然台北市政府廉政會已經無異議通過,建議撤銷原處分,則身為教育局上級機關的北市府,當然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一項後段,直接依廉政會決議,撤銷原處分。』 柯市長,要擔政治責任,就趕緊依法撤銷蕭曉玲的違法解聘處分。教育局愛發文就去發文,但,撤銷違法解聘處分,不用等發文回文。先撤銷。政治解決,今朝立即可決! 另請參閱: 20160711 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以新罪行掩飾舊罪行?這是罪加一

20160711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以新罪行掩飾舊罪行?這是罪加一等,錯上加錯。柯市長切勿陷入舊官僚體制流沙。

請按此下載本案相關資料 20160711人本教育基金會暨蕭曉玲老師新聞稿 就在台北市廉政委員會蕭曉玲案報告出爐,建議撤銷解聘處分,而柯市長也定調本案為國家暴力之際,竟傳出北市府教育局再再聲稱本案在監察院已結案,並據此不理會柯市長及廉委會之決議。 在5月25日廉委會聽證會現場,當時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北市府的錢林慧君前監察委員親自出席,作證本案之調查過程,並說明『並未結案』,因北市府未就被糾正事項提出改善事實,無法結案。(監察院糾正事項請參此 http://iamhsiao.blogspot.tw/2013/03/blog-post_14.html ),而根據本會在4月19日的截圖(附件一),也顯示,並未結案。是怎麼一回事,難道教育局竟敢自己說結案嗎?   本會於7月7日聽聞教育局說法後,上監察院糾正案網詢查,赫然發現,本案竟突然顯示結案(附件二),荒謬的是無論是當事陳情人蕭曉玲老師,或是負責此案的錢林監察委員,都沒有接到任何通知,沒有看過任何文件,皆渾然不知。這個教育局據以抵抗廉委會調查報告的所謂結案,到底是怎來的?究竟是誰下的令?結案依據又是什麼? 荒謬的還有,本案在監察院網站上的結案附件竟然是教育部在103年的回函?!這又是怎麼一回事?這個回函時間,錢林委員尚在職,並也曾就來函,回應北市府,要求繼續就糾正事項明確改善、回應,怎麼會這時候拿出來,作為結案附件?就那麼巧,之前沒結案,廉委會調查報告出來,就結案?而且是個不乾不淨的結案! 其他監察院糾正案的結案附件,必然有被糾正事項的改善情形,並經監察院認可,結案。然而,蕭案的糾正案結案附件,竟是不被錢林監察委員認可的回函。如此混淆是非!監察院如果不能確切說清楚,將再失公信,監察機關與被糾正機關糾纏在一起,對全體國民而言,是極大不幸!! 錢林前監委在聽聞本案竟已結案後曾去電監察院詢問,監察院回應委員:本案糾正(北市府)部分並未結案,結案的是教育部法令改善的部分,這部分當時並未提糾正而是請改善。 也就是,這是部分結案。糾正的部分,尚未結案。 監察院回應倘為真,請儘速公開聲明說明,並在網站上明確顯示,以昭公信,並不應留下縫隙,讓被糾正機關鑽營。同時,應徹查並說明事件始末。為什麼放上結案?經由什麼程序?簽核者為誰?為什麼是放上

20160709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切勿延續、擴大國家暴力。柯市府應立下決斷,撤銷蕭案違法解聘。

20160709 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切勿延續、擴大國家暴力 柯市府應立下決斷  撤銷蕭案違法解聘 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昨天 (7/5) 對中山國中解聘蕭曉玲老師一案作出撤銷解聘之建議,柯市長當場表示蕭曉玲老師一案為「國家暴力, 就算看這個人不順眼,也不能隨便殺人」, 廉委會委員鄭文龍等人忠於權責、勇於任事,本會甚感敬佩。若非廉委會半年來的資料整理、調查聽證、審議決定,被掩蓋 9 年的正義不會露出曙光。然而,柯市長對於廉委會之決議竟然只是指示教育局「研議」;而教育局副局長曾燦金會後接受採訪時表示: 若要直接撤銷蕭曉玲解聘處分,仍有法律適用上的困境,本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讞,應非違法處分,無法直接撤銷。 教育局迄今還是不認「違法處分」,以「法律適用上的困境」來回應廉委會調查決議,繼續擺爛,冥頑不靈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台北大學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陳耀祥受邀擔任聽證會之專家證人,分別提出其法律之專業見解「 撤銷訴訟確定判決之意義在禁止行政機關再作成對相對人較確定判決更不利之新處分,而不在阻止『行政機關對於確定判決之負擔處分,發現違法時,試圖作成較相對人更為有利之處分』,否則將違依法行政暨保障人民權利的憲法誡命。而判斷的依據就是這個處分是負擔或授益處分?重為之處分對人民更有利或更不利?針對違法之解聘處分,即便存有具實質確定力的法院確定判決,本於制度目的,仍無法阻止行政機關對人民作出有利之嗣後作為,甚至,至少從憲法法治國原則的觀點,更應該催促行政機關主動為對人民有利之新處分或撤銷原不利處分」;「 人民基本權保障之觀點而言,無論是司法權或監察權,行政機關之行為若經監督機關認為有違法失職之處,自應認定為『有瑕疵』之行政處分,方符憲政主義中節制國家公權力,尤其是行政權之本質。」 另前大法官許宗力教授於本會與財團法人律扶助基金會、台灣法學會、台北律師公會等合作舉辦「教師解聘程序與相關法律原則之適用」研討會中,針對蕭曉玲老師之案子提出法律評論:「行政 法院雖已判決確定解聘蕭老師之處分並不違法,但法院是根據判斷餘地理論,以最寬鬆標準審查而認定不違法,但不表示原處分機關事後不得以更為嚴格標準自我審查,只要原處分機關根據較嚴格標準審查,確認係違法處分後,自得根據前揭 117 條撤銷原處分,以回復依法行政狀態。何況監察院調查後也確認解聘處分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