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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專審會能還給學生正義嗎?請新北市從正義國小案開始

專審會能還給學生正義嗎? 請新北市從正義國小案開始 本會接獲申訴,新北市立正義國小 5 年 7 班洪姓導師,有以下侵害學生受教權、羞辱學生、訂正標準不一致等違反教師專業之行為: (1) 洪師上學期將學生座位 依照課業成績,按距離講桌之遠近,分「天堂區」、「人間區」、「地獄區」 ,有學生被洪師要求到教室最後面上課 ( 沒有桌子 ) ;甚至 要回答不出問題的學生「出去」到教室外面 。 (2) 洪師於課堂上會點名學生回答問題, 倘 學生不能在三秒內回答,必須罰站至答出下一個問題為止 ,若持續無法答出答案會被 罰站整節課 ,甚至繼續被罰站到下一節課或放學 。 (3) 洪師功課很多,且 功課的評量及訂正標準不一 。有些學生訂正多次,洪師仍然不讓通過(附件三)。學生常常未能達到其標準完成作業或訂正,就被處罰 完成前不能下課,甚至要學生去隔壁 505 班訂正。 不能下課時要上廁所也要經過同意,導致有學生一整天都未能如廁 (附件四)。更曾因放學後未告知家長就把學生留下來訂正,讓家長或安親班接不到學生 。 (4) 洪師經常會在班上情緒失控的大罵學生,用「 笨 」、「 要帶腦袋上學 」羞辱功課不好的同學,並對全班說 只願意幫某些同學上課,其他人自己看著辦 。甚至對某生說:「你希望你的未來很了不起、很棒, 還是你以後只能在街頭一塊錢一塊錢好像人家願意給你,你才有一個生活費 嗎? 」等不當言語。 (5) 洪師會在罵 某個學生時 ,要班上同學圍著看那個學生;直接跟全班說:「我只願意幫某些同學上課,其他人自己看著辦」;會用個個人表現打團體分數 ( 連坐罰 ) 。 (詳見附件大事記及證物)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16 條「 1. 兒童之隱私、家庭、住家或通訊不得遭受恣意或非法干預, 其榮譽與名譽亦不可受非法侵害 。」;「第 19 條 1.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 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 ,包括性虐待。」;「第 31 條 1. 締約國承認 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學校訂定

20180620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體制暴力何時休?

體制暴力何時休? 105 年 9 月 12 日在高雄市某國小吳老師的體育課上,一名小六學生手中抱著的球被同學拍掉滾到受測區,吳老師先是用腳踹他膝蓋,再丟計分板導致脖子受傷,並叫他罰站。接著,吳老師又向他的臉丟帽子羞辱他,再走過去抓衣領、拉起來、再用力往後推放下,導致學生的頭撞到金屬欄杆。有人能想像這學生在面臨一波又一波無止盡的攻擊時,內心的恐懼與委屈嗎? 不只施暴還惡意醜化受害學生 下課後吳老師去找導師告狀,在該生連絡簿上寫「上體育課,不守規矩,干擾老師同學上課,請家長叮嚀。體育老師」想醜化該生。家長去學校接放學時被同學告知出事,便去問吳師,吳師不但否認,還揚言:「你有辦法就去找告訴你的三個小女生來對質!」 默許不義,就是罪行 學校呢?只會包庇暴力攻擊學生的老師,調查報告中刻意醜化小孩以合理化老師的暴力攻擊、淡化老師的惡意,最後只處以申誡一支,逼得家長不得不提告討公道。如今判決傷害罪成立,吳老師被處以有期徒刑 3 個月,突顯出學校自以為是在幫吳老師逃避該負的行政責任,其實反而是害吳老師多一個刑事前科紀錄。學校自甘墮落成為暴力老師的共犯結構,應予譴責! 該校暴力老師除了吳師以外,尚有謝姓老師因楓葉鼠事件、不當管教、體罰,甚至是酒醉鬧事而一再被申訴或上媒體,如今也是謝師請一年長假、避避風頭而已;該校校長為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曾於去年召開記者會,大聲疾呼立法院要修法改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卻對於自己校內的不適任教師輕輕放過,令人費解。 學生受害,學校有責 我們將義務協助當事家長及學生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更要呼籲社會大眾不要漠視、隱忍老師對學生的暴力行為,請一起來監督教育局解聘不適任老師,讓孩子真正能快樂上學、平安回家。 附證: 診斷證明及照片 107 年度審訴字第 170 號判決

20180611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羞辱、恐嚇兒童,就是犯罪。衛福部應追究社政主管機關不作為之責任。

羞辱、恐嚇兒童就是犯罪 衛福部應追究社政主管機關不作為之責任 新北市三重區益智幼兒園莫姓老師上課時,以「笨」、「你太爛了」、「丟臉」、「你敢給我吐掉,我扁你喔」等語連續辱罵、恐嚇 A 生,並於該 A 生尿褲子時,要求全班小孩一起笑他。 羞辱、恐嚇兒童會造成兒童嚴重身心傷害,是犯罪行為,不是教育 新北市社會局對此案開罰 6 萬元。在刑事提告的部分,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犯成立成年人對兒童之公然污辱罪及恐嚇維安罪,因為是一行為觸犯兩罪名,所以法院以比較重的成年人對兒童之恐嚇危安罪,判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這個判決昭示了:除身體傷害外,羞辱、恐嚇兒童都是嚴重的犯行,不是教育行為。 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也明定政府有義務確保「所有兒童均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之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但是,家長或教師以「教養」、「教育」為名,對兒童施以體罰、羞辱、恐嚇,仍然時有所聞。前幾天新聞上一對年輕父母在臉書上撥放嚇小孩、打小孩的影片,留言表示讚賞與支持者並不在少數,更遑論許多校長、教師把「教育」作為體罰或羞辱學生的藉口。 我們呼籲大人們,把這個判決當作是一個警示,立即停止羞辱兒童的行為,也不要再以任何剝奪他的身心與安全需求的方式恐嚇他,例如:「你再這樣我就打你」、「你再這樣你就不要吃」、「你再這樣我就要離開你」,這些話對於身心需求都需仰賴大人的孩子來說,都是巨大的傷害。 幼兒園其他教師早就知情 A 生在 2017/8/15 遭到老師恐嚇、公然侮辱,從現場的錄音中可以聽出,莫姓老師邊罵 A 生,邊與旁邊的其他老師抱怨。 其他老師有目睹 A 生被公然侮辱、恐嚇的狀況 。 A 生因此害怕得不敢上課, 8/17 A 生媽媽到校處理時,主任馬上捧上一個禮盒賠罪道歉,顯然, 主任知悉了孩子不敢上課的原因 。且以該幼兒園 空間的開放程度 來說,當時莫老師大聲羞辱、恐嚇孩子時,幼兒園的老師、行政人員應該都能夠察覺。 校方、教育局未遵守通報義務 益智幼兒園校方人員知情未通報,新北市教育局 8/17 接到家長申訴後也並 未依法進行兒少保通報。 直到本會於 8/21 接到申訴案,並於同日通報社會局之前,並 沒有任何單位通報 。顯然、校方跟教育局都違反了兒少權法 24 小時內的通報義務。 心理壓力嚴重影響了孩子的成長 其實 A 生在家裡,已經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