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12月, 2016的文章

20161209新聞稿--性侵學生慣犯當育幼院院長?立即解僱、修法,補破網!

    請按此下載本案相關資料 20161209 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性侵學生慣犯當育幼院長? 立即解僱、立即 修法 , 補破網 ! 2009 年 3 月底 ,某國立高中不肯解聘性侵學生的慣犯鍾老師, 人本基金會 前往校門口拉布條抗議,請教評會解聘性侵老師,不要一錯再錯。在輿論壓力下,該校解聘鍾老師、報教育部核定在案,並進入「 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系統 」 。之後,鍾老師改了名字,目前於某私立育幼院當院長,該育幼院甚至是社會局的兒少安置機構。 有法律卻沒保障,哪裡出了問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1 條明文規範:曾犯性侵害、性騷擾罪經判決確定,或違反第 49 條各款,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能擔任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鍾老師性侵害學生的犯行,已經由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完全符合該法「 有第 49 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的條件,但八年來 ,他遊走於各兒少安置機構,沒人發現,成了漏網之魚,有沒有可能因而擴大了受害群呢? 且教育部的「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 7 條、第 2 條及第 10 條,對於教師違犯性平事件應列入資料庫有明確規範。然而,該通報系統卻沒有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要聘任負責人或工作人員需要查詢時,開放該系統提供查詢,因此,衛服部所屬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及相關兒少服利機構等,都無法真正落實兒少權益法第 81 條及第 49 條規定。 這個漏洞,凸顯出現有法律及制度,讓想查證的 育幼院根本無從查證,甚或者是主管機關也無法源依據可主動查證。此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違反查證相關規定者, 並沒有訂定罰則。也就是說,萬一相關機構根本沒有去查證,也不需要負責。請問,兒童的安全誰來確保呢? 為此, 人本基金會緊急呼籲 : 一、      台南市政府社會局應立即要求育幼院解僱違法聘用人員,並全面清查其任職過的兒少安置機構是否有其他受害人。 二、      應盡速修法將兒少權益法等相關破洞補起來,避免漏網之魚危害更多兒童及少年。 另外,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責的追訴期在民國 94 年修法後已延長為 20 年。如果有受害人願意出面指控提告鍾師之犯行,人本願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