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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新聞稿--性侵學生慣犯當育幼院院長?立即解僱、修法,補破網!

    請按此下載本案相關資料 20161209 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性侵學生慣犯當育幼院長? 立即解僱、立即 修法 , 補破網 ! 2009 年 3 月底 ,某國立高中不肯解聘性侵學生的慣犯鍾老師, 人本基金會 前往校門口拉布條抗議,請教評會解聘性侵老師,不要一錯再錯。在輿論壓力下,該校解聘鍾老師、報教育部核定在案,並進入「 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系統 」 。之後,鍾老師改了名字,目前於某私立育幼院當院長,該育幼院甚至是社會局的兒少安置機構。 有法律卻沒保障,哪裡出了問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1 條明文規範:曾犯性侵害、性騷擾罪經判決確定,或違反第 49 條各款,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能擔任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鍾老師性侵害學生的犯行,已經由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完全符合該法「 有第 49 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的條件,但八年來 ,他遊走於各兒少安置機構,沒人發現,成了漏網之魚,有沒有可能因而擴大了受害群呢? 且教育部的「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 7 條、第 2 條及第 10 條,對於教師違犯性平事件應列入資料庫有明確規範。然而,該通報系統卻沒有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要聘任負責人或工作人員需要查詢時,開放該系統提供查詢,因此,衛服部所屬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及相關兒少服利機構等,都無法真正落實兒少權益法第 81 條及第 49 條規定。 這個漏洞,凸顯出現有法律及制度,讓想查證的 育幼院根本無從查證,甚或者是主管機關也無法源依據可主動查證。此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違反查證相關規定者, 並沒有訂定罰則。也就是說,萬一相關機構根本沒有去查證,也不需要負責。請問,兒童的安全誰來確保呢? 為此, 人本基金會緊急呼籲 : 一、      台南市政府社會局應立即要求育幼院解僱違法聘用人員,並全面清查其任職過的兒少安置機構是否有其他受害人。 二、      應盡速修法將兒少權益法等相關破洞補起來,避免漏網之魚危害更多兒童及少年。 另外,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責的追訴期在民國 94 年修法後已延長為 20 年。如果有受害人願意出面指控提告鍾師之犯行,人本願意義務

20161120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保障國中生正常學習權利記者會

    20161120 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請按此閱覽相關資料 11/20 國際兒童人權日記者會   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保障國中生正常學習權利 【 105 年全國國中教育正常化問卷調查報告發表】 11/20 是國際兒童人權日。二年前的今天,我國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宣示我國將以兒童權利公約的標準來實踐並落實兒童人權的保障。依據公約,兒童享有尊嚴、生命、生存、福利、健康、發展、參與和不受歧視的權利,國家應尊重這些權利,並宣導將此作為兒童政策的首要目標 ( 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書 ) 。 然而,根據本會今年的全國問卷調查,我國國中小仍存在體罰與侵犯學生尊嚴、身心健康之處罰現象,該問卷結果經本會於 10 月 19 日公布。除此之外,普遍存在於中學的升學壓力與威權管裡也影響了我國兒童的權利狀況,經本會整理 104 學年度全國國中生之教育正常化問卷數據 ( 附件一 ) 。節錄報告如下: 一. 升學競爭迷思下的國中現況: (一) 全國有將近六成的國中生表示學校或教師會公佈考試排名。 (二) 全國有九成四的國中生早自習有考試過,有 4 分之 1 的國中生“每天”早自習都要考試。 (三) 全國有將近八成( 77.9% )的國中生參加第八節課,其中有 69.4% 的學生說他們的第八節課是用來上新進度,所佔比例最高,有 44.6% 的學生說用來考試。 (四) 全國有高達六成的國中生要在 7:30 以前到校 ( 包含 7 : 00 前 ) ;有過半的國中生們在校的時間一天將近 10 小時。 二 . 威權管理迷思下的國中現況: ( 一 ) 將近七成的國中生表示,在學校仍有髮式規定,且六成五國中生表示學校會進行檢查,若以學校計,則有高達九成的國中有髮式規定且會檢查頭髮。 ( 二 ) 全國有二成學生表示學校會以「搜書包、搜抽屜」的方式進行安全檢查。若以學校計,有將近六成的國中會搜學生個人物品。 這些數據顯示,我國國中仍壟罩在升學競爭與威權管理的迷思之中。這些狀況或許源自於我們對於青少年的誤解,以及學業成就的框架,也或許來自我們對於兒童權利之輕忽,讓我們以教育或管教為名,侵犯他們的權利也在所不惜。 兒童,不會因為走進了學校大門就失去了人權 ( 兒童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