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審會能還給學生正義嗎?
請新北市從正義國小案開始
本會接獲申訴,新北市立正義國小5年7班洪姓導師,有以下侵害學生受教權、羞辱學生、訂正標準不一致等違反教師專業之行為:
(1)洪師上學期將學生座位依照課業成績,按距離講桌之遠近,分「天堂區」、「人間區」、「地獄區」,有學生被洪師要求到教室最後面上課(沒有桌子);甚至要回答不出問題的學生「出去」到教室外面。
(2)
洪師於課堂上會點名學生回答問題,倘學生不能在三秒內回答,必須罰站至答出下一個問題為止,若持續無法答出答案會被罰站整節課,甚至繼續被罰站到下一節課或放學。
(3)洪師功課很多,且功課的評量及訂正標準不一。有些學生訂正多次,洪師仍然不讓通過(附件三)。學生常常未能達到其標準完成作業或訂正,就被處罰完成前不能下課,甚至要學生去隔壁505班訂正。不能下課時要上廁所也要經過同意,導致有學生一整天都未能如廁(附件四)。更曾因放學後未告知家長就把學生留下來訂正,讓家長或安親班接不到學生。
(4)洪師經常會在班上情緒失控的大罵學生,用「笨」、「要帶腦袋上學」羞辱功課不好的同學,並對全班說只願意幫某些同學上課,其他人自己看著辦。甚至對某生說:「你希望你的未來很了不起、很棒,還是你以後只能在街頭一塊錢一塊錢好像人家願意給你,你才有一個生活費嗎?」等不當言語。
(5)
洪師會在罵某個學生時,要班上同學圍著看那個學生;直接跟全班說:「我只願意幫某些同學上課,其他人自己看著辦」;會用個個人表現打團體分數(連坐罰)。
(詳見附件大事記及證物)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16 條「1.兒童之隱私、家庭、住家或通訊不得遭受恣意或非法干預,其榮譽與名譽亦不可受非法侵害。」;「第 19 條1.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第 31 條1.締約國承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教育基本法第八條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復又規定:「四 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十四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二十二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可知洪師之行為,已嚴重違反法規及教育專業。
校長知情,未依法懲處
洪師罰該班部分表現未達其要求之學生到教室後面,甚至到門外上課,校長曾於巡堂時發現,並曾直接跟洪師溝通,此為朱校長於本會承辦人員詢問時坦承。然洪師並未因為朱校長之勸導而改變,其持續用課業表現分化該班學生,朱校長亦坦承該班確實受洪師影響,曾有部分學生開始會指責令洪師生氣之學生。然而,朱校長明知洪師有違法處罰之情形,卻未依法調查懲處。
上學期開始,即有多位家長向教務處謝添達主任申訴洪師之問題。下學期多位家長向家長會申訴,家長會於3月30日發文學校請求處裡,學校仍消極推;4月10日,有家長向教育局申訴。這個過程中,洪師繼續用言語羞辱學生。4月12日學務處生教組長訪查該班全部學生,經學生明確證述洪師有上述行為,然而,朱校長竟然還是未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依調查結果進行懲處及輔導。
洪師並未因家長申訴而收斂或改變,持續羞辱班上同學、要同學關窗後大罵:「是不是我問的人太笨了,換了一個方式就不知道怎麼回答」還用本子摔到學生身上、「我也很擔心你回家會傳達什麼,這已經有很多實際明顯的例子讓我吃虧。我很傷心難過,我竟然教出來這樣的學生,但我斟酌後發現我只要付一半的責任,因為畢竟有一半的你是妳爸媽教出來的,所以我只要傷心一半就好」、「你最好認清現實,開始學著獨立,否則,你不只沒有這件事,而是會主動招來別人的欺負跟討厭。你聽清楚了嗎?聽清楚了嗎?」等語。
一直到五月初有家長說要對老師提告,學校遂在5月8日召開「班親會」。
不是開「考績會」懲處老師,而是開「班親會」給申訴家長壓力
查教師之違法處罰,需要先經查證,倘查證屬實,學校應依教師法或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召開教評會或教師成績考核會,不管「調查」或「懲處」均不是「班親會」之權責。學校召開班親會,無非透過家長之集結,讓本來應由「法律」解決之事,變成由「人情」解決。家長們在人情壓力及擔心孩子之未來及分數之情況下參與班親會,其結果當然是「再給老師機會」。然而,在沒有事實及老師沒有反省之情況下,給老師機會,就是讓壓力回歸到申訴家長及學生身上,學生間更發生要申訴學生向洪師道歉、拒絕申訴學生參與小市長選舉之校內活動等排擠事件。
該本會去電朱校長詢問學校處理程序,朱校長保證:「即使沒有懲處,洪老師不會再有這些情形,因為他是年輕的老師,不會有不適任的問題」,迄今不願意依法懲處。朱校長無視洪師於班親會後迄今仍不斷發生之羞辱學生、情緒失控之言行對學生造成之傷害,反而為洪師「保證」,堅持不肯依法啟動處理程序…此已是「師師相護」最高級,學校不僅出面為老師保證、捍衛老師不當行為、保護老師不受懲處、甚至連老師上研究所後的時間安排都協助以調任處理。
但是,正義國小的學生,他們之正義與權益由誰來顧? 誰能保證上了研究所後的洪師不會繼續用分數分化學生? 誰能保證研究所畢業後加薪的洪師能顧及學生的需求,而不是只在意學生的表現?
新北市政府知情,卻未監督正義國小依法處理
查該班學生家長從上學期即向學務主任申訴洪師之不當管教行為,這學期再向校長提出申訴,校長迄今迴避召開教師成績考核會議。由於已有家長向教育局陳情,本會承辦人員於6月14日去電教育局,詢問本案之處理,並請教育局監督學校召開教師成績考核會議。教育局承辦人員明知洪師確實有在課堂以罰站羞辱學生、讓學生在教室後方站著上課、辱罵學生等情事,卻未積極要求學校處理。
如果投書市長信箱、跟教育局申訴,像丟石頭到水裡一樣沒有回應與結果,這個程序只會讓家長對申訴程序失去信心,不再申訴,或自行轉學,讓不當管教之老師繼續傷害學生。這樣師師相護的申訴程序,是許多家長的噩夢。
然而,教育部已修改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範教育主管機關設立「教學專業審查委員會」(簡稱專審會)之組織來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根據上該規定,專審會之任務為:「1.受理學校申請調查或輔導之案件。2.成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並遴聘與解聘調查人員及教學專業輔導員。3.指派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指派輔導小組進行輔導。4.審議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
本會要求:
1. 新北市教育局應啟動「專審會」,調查及輔導洪師之不當教學行為
洪師之不當管教行為、正義國小對於本案處理之失職,不正是專審會成立之目的? 故請新北市教育局召開「專審會」受理本案之調查,並依調查結果決議該師之懲處及輔導計畫,以確保學生之受教權。
2. 教育部應檢討專審會之設計,使教育主管機關得依家長申訴召開專審會。
依據現行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專審會之啟動需由學校申請,不得依家長之申訴而啟動將使,此規範恐使有意包庇之學校拒向教育局提出專審會之申請,將使由主管機關設置專審會避免校內師師相護之立意遭到破壞。故倘教育部確實要解決校內師師相護之問題,應全面檢視「專審會」之制度,賦予家長之主動申請權,並使家長於被駁回時有向上級主管機關再申訴之權利,以保障學生之受教及申訴權。
3. 教育部及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應修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相關法規,並發函給主管各校,禁止教師用「成績」安排座位、及禁止教師使用「不准下課」之處罰
查有某明星國中老師用分數排座位,成績好的才能坐前面,且把前面中間的座位劃分成「進步區」,必須成績達到老師的標準才能被指定坐到前方的位置。該班聽障學生不僅無法坐到前面正中間的位置,被老師長期排到最後面的位置,以該生成績未達標準不讓他們坐到中間位置。直到家長跟學校申訴,該班導師才勉為其難將聽障學生分配到前面最左邊及右邊,但聽障學生仍因角度問題無法看清楚老師唇語,最後學生只能轉學。
座位安排應該以學生上課之需求為主,例如是否看得清楚黑板、或是否聽得到老師講課。但是,許多教師把班級座位當作是「控制」手段,用成績、行為表現、是否點名方便(例如某生不常來,就長期將他安排在一個偏遠或大家不想坐的位置),這種分化學生的「特別座」,對於被彰顯出來的「不好」的學生,不僅是公然羞辱,也形塑班級霸凌的氛圍。教育部應修定學校訂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明定禁止教師濫用座位安排之權,國教署及地方教育局處應發函主管各校禁止教師用成績安排座位。
另查,不管是直接罰學生「不准下課」,或佔用下課時間要求學生訂正作業,導致學生無法於下課時間休息或遊戲,均屬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教學行為。但仍有許多老師以「靜坐反省」作為不准下課之藉口,故為保障學生權利及身心健康,教育部應修訂學校訂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修訂相關規定,國教署及地方教育局處應發函主管各校明定禁止教師剝奪學生之下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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