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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新聞稿--「假訓練,真體罰」教育部應嚴禁任何會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體罰行為 記者會

案件詳細資料,可於此處下載

20151105
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假訓練,真體罰
教育部應嚴禁任何會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體罰行為

處罰上下階梯六十趟,國北教大實小竟然說是「體能訓練」
今年525日早上8時左右,一名國立台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小學二年級A生,因為桌球隊練習時,被該球隊干○○教練以「訓練時嬉鬧」為由,處罰該生與B生上下樓梯20(上下階梯,每層共20階梯,上下一趟共40)。該生上下20趟樓梯後,與C生二人又被該教練以同樣理由被處罰上下樓梯40趟。A生因短時間上下樓梯60(2400階次),導致當天早上練習結束後,A生即去找同在該校擔任老師的母親說:「很不舒服,快撐不下去了。」,當天晚上放學時連走路都走不動。且A生年僅8歲,桌球課當天感冒未癒(附件一),家長事先已先告知教練孩子狀況,避免過度運動。然而,干教練不僅不顧A生之身體狀況,竟罰一位8歲幼童走2400個階梯。當天晚上經醫師診斷,A生雙腿過度疲勞,引發小腿肌筋膜發炎(附件二),且感冒情形加重,引發中耳炎(詳附件三)A生小腿肌筋膜發炎一直持續到10/21仍需持續治療(附件四),中耳炎到7/24始痊癒。而該生自當天事發後,每次要走樓梯就非常害怕,於724日至台大醫院看兒心科 (附件五)
然而,國北教大實小桌球校隊調查委員會卻認定:雖然罰A生爬樓梯是基於處罰目的,但因為「罰走樓梯」不在教育部所訂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附表所列例示之中,不是教育部所規範之違法處罰類型,所以本案「無不當體罰或違法處罰情事」(附件六)。經家長提出申訴,學校的學生申訴委員會評議決議為:「兼有管教秩序及訓練隊員體能之目的」「本案並無不當體罰或違法處罰」(附件七)。而該校桌球隊於本學期開學後竟於校隊辦公室張貼一紙隊規(附件八),第13點規定「請確實遵守以上幾點隊規,若有違反,視情節輕重,自願接受教練合理之懲罰(以體能訓練代替)。」 ,將違法之體罰行為明文化成為桌球隊隊規,可知該校迄今縱容桌球隊進行違法體罰(詳附件九大事紀)
「假訓練,真體罰」---這不是第一件,恐怕也不會是最後一件
本會早在2004年即召開「小孩受害,國家有責」之記者會,提出三件因為處罰學生交互蹲跳、起立蹲下導致橫肌紋溶解症之嚴重案例,聲請國家賠償,並呼籲學校應停止以跑操場、伏地挺身、交互蹲跳、青蛙跳等方式之變相體罰等對於學生之傷害。2006年教育基本法明訂禁止體罰,教育部於2007年公布體罰定義,凡是「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均屬於體罰,於該法規附表一列出行為態樣之例示,並特別註明「本表僅屬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然而,這幾年,各種「體能訓練」為名,進行體罰的校園事件層出不窮。
據新聞報導,2015年宜蘭光復國小有一六年級導師處罰全班跑操場10圈,結果有學生跑完後身體不舒服、頭暈想吐,有學生甚至回家後狀況依舊而需到醫院吊點滴。2012年高雄市中山工商就有一女學生因為小考不及格被老師罰交互蹲跳90下,隔天雙腿腫脹,就被診斷為橫紋肌溶解症;2011桃園某國中的體育班導師認為值日生沒把黑板擦乾淨,要­求該生做交互蹲跳500下,隔天走路雙腳­不能彎,第三天即因肌肉疼痛、盜汗、視力模糊等症狀,被家人緊急送醫急救,經檢查為橫紋肌溶解症所造成的急性腎衰竭。2010年台北縣板橋國中一國一生因為午間集合遲到,被陳姓老師罰做300次「起立蹲下」,做到150次站不起來,隔天因肌肉疼痛送醫,罹患急性橫肌紋溶解症;2009年台中縣文昌國小有一名國小五年級學生因為數學錯題未訂正,被老師罰交互蹲跳100下,導致男童橫肌紋溶解緊急送醫治療。(附件十)
除了上該已經造成學生嚴重身心傷害之體罰新聞外,仍有非常多以「體能訓練」為由進行各種變相體罰的案例事件,而「體能訓練」處罰方式不斷推陳出新:起立蹲下、上下階梯、開合跳、折返跑、拱橋、核心訓練等,這些以處罰為目的,造成學生身體客觀上痛苦,或可能造成身體侵害之處罰行為,依教育部之規範,就是「體罰」!
而放任學校繼續使用這些違法的處罰方式,正讓我們的孩子處於隨時可能受害的風險之中!
關於本案,我們想問:
()本案A生被處罰上下階梯60趟,,等同於短短半小時內爬2400個階梯,對於大人而言均是難以承受的痛苦,何況一國小二年級學童,這難道不是「體罰」?且A生因感冒請假一周為干教練所知,家長也告知干教練學生身體狀況,身為一個教練,未考量學生身心狀況、違法體罰,其專業何在?
()國北教大為一專業之師培系統,其附設之國小的校長、主任、部分教職員對於「體罰」竟然一無所知?抑或有意包庇?如此師培體系培育出來的教育人員,其教育專業如何能讓人信任?
()學校曾於7/20委任律師發律師函給家長表示「桌球隊為『家長後援會』所直接聘請,本校並無開除干○○教練之權利」、「『家長後援會』於104529日及10465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信件給桌球隊員家長,事先並未告知本校,上開信件內容非本校意見」。處理體罰教練、保護學生安全之責任豈能交付給家長後援會?去年高雄市亦發生由家長後援會外聘之音樂社團指揮性騷擾學生,卻因為家長後援會堅持不解聘而無法處理之情形。我們的學校、教育局對於一個以「教練」之入校教學卻體罰或性騷擾學生的人,真的無法可管?豈不荒謬!
()台北市教育局對於家長之申訴,不斷以程序推拖對於學生之保護照顧以及監督學校義務,其明知該校教練有符合教育部關於體罰定義之違法處罰行為,並已造成學生身心受傷,事證明確,且學校調查報告之認定明顯與法規相違,其對學校之監督竟然只是回文本會「本局已針對旨揭案件含之國立台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倘陳情人對於調查結果不服提出申訴,學校應依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注意事項』妥處後續事宜」,並要求家長將整個校內程序走完才能處理,將學生身心安全置於何地?!難道不是縱容體罰?
()關於國北教大實小之管轄歸屬,竟耗費教育部國前署與台北市教育局二個月之時間,台北市教育局迄今仍以權責不清規避處理,是無能抑或互踢皮球?學生安全與受教權誰來把關?
我們認為:
一、以處罰為目的進行的「體能活動」或「體能訓練」,就是「體罰」
體能活動或訓練需要專業評估與適能適性的規範,除了專業教練或體育教師外,校內任何人均不得要求學生為之,否則即是侵害學生身心安全。尤其,基於處罰為目的,即是體罰,任何人均不得要求學生進行。
然而,教育部卻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4條第3項規定「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處理學生問題之學務處竟然可以對學生進行「體能活動」,往往大開變相體罰方便之門。另外,此條規定甚至讓老師以為「體能活動」是教師擁有之合法管教權,然而,教師、學務處或輔導室人員有何專業得以判斷學生當下之身心狀況、「合理」體能活動之項目或強度?
教育主管機關應該都很清楚,過去有以體能活動進行體罰而造成學生中暑或因過度疲勞造成橫紋肌溶解症,置學生於相當危險的處境,輕則洗腎,重則死亡。在立法禁止體罰後,如果還讓學校任意曲解法律,以體能訓練之名行變相體罰之實,教育部如何對學生的生命安全負責?
二、沒有專業的體能訓練,就是假訓練
據報導,今年514日,高雄某家長在高市教育產業公會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控訴高雄五福國中體育班張姓導師體罰學生(烈日跑操場、青蛙跳等),去年1224日經學生反映腳痛還要求該生單腳跳上樓梯、背60公斤同學上樓,導致該生右膝膝蓋軟骨破裂,不能再跑跳運動,因而退出體育班。然而,這則新聞也不是教練或體育老師以體罰或不合理體能訓練造成學生傷害之特例。
所以,縱使由教練或體育老師安排之體能訓練,學生運動傷害之預防與照護、合理之訓練計劃仍應有相當之專業與規範,才可能真正幫助學生之身心發展、健康與自我實現。
教育部於99年與中華民國運動教練協會共同制定一份「學校運動教練手冊」,其中於規範教練應具備之教育理念中載明:「選手擁有被合格成年人領導之權利」「擁有被尊嚴對待之權利」「擁有在運動中享受樂趣的權利」,提出教練應恪守教練倫理,並以在美國受到普遍認可之青少年運動教練倫理準則為標準,呼籲全國各級學校運定教練應該遵守之倫理準則,其中包括「教練應該維護學生運動員權益,凡事皆以運動員的權益為優先考量。」「教練應該尊嚴對待學生運動員,避免性騷擾、惡言或任何理由之體罰行為」「教練應該配合學生運動員之身心發展擬定訓練計畫,避免超前、超時與超量訓練」。
然而,有多少教練確實依照這份「學校運動教練手冊」簽署上該倫理規範?有多少教練確實評估個別學生身體狀況以制定訓練計畫?有多少教練確實遵守尊嚴對待學生運動員?或不體罰?
既然要推廣體育教育,就該為學生或運動員之安全及健康把關,就要戳破學校用假的體能訓練進行體罰的事實、就要淘汰沒有專業的教練!教育部,你做了什麼?
三、     體罰事件之發生不只是個人問題,是體系責任
我國禁止體罰近10年,教育部亦已明訂體罰定義,然而,體罰事件還是一件接著一件的發生,造成許多學生嚴重身心傷害。當個案發生,體罰的老師或教練不是把學生太難教當藉口,不然就是單獨承擔事件的懲處。
然而,體罰事件之發生,不僅是老師或教練個人的問題。從本案可看出來,整個教育體制都在為體罰開脫與辯護。當「罰站」可以化名為「站立反省」,使它成為合法的管教手段,不準下課可以用個「靜坐反省」就可以開脫對學生休息權益的侵害,學校把「上下階梯」「交互蹲跳」等叫做「體能訓練」來規避體罰的名義,似乎也沒那麼令人驚訝。本會近年對於學校利用伏地挺身、蛙跳、交互蹲跳、跑操場等體罰發文予學校、各縣市政府、教育部等主管機關,然而,不僅只有學校把「體能訓練」拿來當藉口,連教育局都口徑一致,甚至把它當作貫徹正向管教之做法(附件十一),試問國前署,這些案例,你們認為不是體罰嗎?你們做了什麼監督行為?
連對學生負有之教育責任,都可以轉稱為教師之「管教權」,並以此作為捍衛教育專業之藉口。「教育」怎麼會只剩下對於這些處罰手段的堅持?
這就是教育體系上下交相賊的必然結果,縱使再經過另一個十年,「零體罰」依舊只是口號!破除教育體系內的共犯結構,教育部責無旁貸!
我們要求:
一、  國北教大實小應依「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運動團隊管理辦法草案」第玖條第六項之規定解聘違法體罰之干教練。
二、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應儘速處理國北教大實小體罰案,並向轄下學校宣示禁止以體能訓練為名之任何體罰行為。
三、  教育部應刪除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4條第4項之規定,並且嚴格禁止任何為造成學生身體痛苦或身心傷害之體罰行為,並要求各縣市政府嚴格督察、依法查處體罰之教育人員或教練。
四、  教育部應補充制定非專任教練之相關規範,嚴格禁止教練或體育老師有任何體罰及過度之訓練行為,並制定罰則,以保障學生安全。
五、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要求各校於校隊、社團管理規則或教練聘約中禁止任何體罰行為,並以之作為解聘條件,使零體罰政策在學校各種體育隊、社團中徹底施行。並檢討以家長後援會作為聘僱教練名義之相關問題,勿使不合格或違法教練得以此法規避被監督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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