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函
受文者: 教育部
發文日期: 106年5月3日
發文字號: (106)人本秘字第9000號
速別: 普通
附件: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五專一至三年級)
說明:
一、 本會接獲學生申訴聖母護專進行服儀檢查與處罰。經本會向該校查證,該校確實規定服儀不合格之學生需進行清潔環境之勞動服務,未行勞動服務之學生將被扣操行分數(附件一)。
二、 按貴部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原則》第三點規定「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管教措施(指正向管教措施…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之公共服務)」,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十二點規定「十二、比例原則: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第二十二點「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是以,依照貴部上該規範之意旨,縱使得要求學生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亦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手段與目的之間至少應該有合理的關聯性。
三、 查聖母護專之主任教官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與清潔環境之關聯性為何?」無法提出解釋,縱依社會通念或教育觀點,「清潔環境」與「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關聯亦礙難想像。倘學校係以「清潔環境」來增加工作造成學生不便或壓力以遏止違反服裝儀容,此舉已屬《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處罰」(該注意事項第4點「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依上該法規不得對違反服儀規範之學生為之。
四、 承上,本會遂要求聖母護專應改採合乎原則之管教手段,然該校主任教官表示該校已受教育部公文指示「清潔環境」係屬符合「可達成管教目之公共服務」而不需檢討。惟本會要求查閱該公文時遭拒,故函請貴部解釋:
(一)「清潔環境」是否屬於「可達成管教目之公共服務」?原因為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具有合理之關聯性?是否符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十點之管教目的:「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前開注意事項明文「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倘若學校對違規學生先處以該注意事項明列之輔導與管教之措施(例如,要求公共服務、靜坐反省),於該生連續違反服儀規定,或未依學校要求進行公共服務、靜坐反省等,學校就給予該生予以記過或扣操行分數。此種管教作法是否符合「不得處罰」之規定?與保有處罰何異?
五、 貴部發布《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原則》時,曾發新聞稿說明該該原則之精神係基於以學生為教育主體,「鼓勵青少年要做一個有想法、有創意的人,服儀開放,就是要給他們一個探索、展現自我的機會」,顯示貴部認同服儀為不得受侵害之個人表意自由與個人選擇自由,因此訂立此原則。然本會接獲許多學校輔導人員,以「記點」、「公共服務(愛校服務)」、「扣操性分數」來處罰學生,更甚者,學生相信貴部所宣示之價值,為捍衛表意與選擇自由不履行處罰,學校竟以「不服管教」而對學生「記過」。故亟須貴部之函釋,勿讓教育部「服儀不得處罰」之教育政策與價值在大眾與未來公民眼中淪為虛偽的文字遊戲。
六、 祈請貴部秉持訂立法規之精神與原則,儘速函釋並回復本會本會之上該疑問
正本:教育部
副本:國教署、聖母護理專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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