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5人本教育基金會南部聯合辦公室新聞稿
老師性侵放假領半薪?!學生受害痛苦無人問
-請立即修法解聘性侵老師
今年,才短短不到兩個月時間,人本教育基金會就接獲三起高中職校園導師性侵害學生的申訴案,連同去年底某國中性侵事件,共有四件。最離譜的是:事發迄今,沒有一位性侵害學生的老師被解聘;除了被羈押的某高職孫姓導師外,某高中鍾姓導師到現在還在學校擔任教職;這四位犯下性侵害的老師,都是由學校教評會決議予以停聘,也就是說,只要學校教評會的停聘決議被主管機關核定後,這些性侵害學生的老師們就可以不必上班,但是國家(所有納稅義務人)還要付他們半薪!
以下是本會近來接獲的四起教師性侵害學生案件簡述:
A案:去年十月底,高雄市某國中體育老師意圖性侵特教班學生,並將學生壓制在地板上,學校教評會竟然決議停聘至司法定讞。此案經市政府核可後,陳老師賦閒在家領半薪,學生則於事發後停學兩個月(學校決議停聘的公文在送市政府核定前,老師仍然在學校任教,孩子因此嚇得不敢上學。)
B案:高雄縣某高中鍾姓導師涉嫌長期性騷擾及性侵任教班級女學生,學校都不積極通報處理。最近該導師又被申訴,學校輕描淡寫以「性騷擾」通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調查小組展開調查後,發現有性侵犯行,但是學校知道後非但沒有依法通報113,教評會更不理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解聘建議,竟然決議停聘兩年,也就是說,只要教育部核定學校的決議,這名老師即便性侵學生也可以兩年不上班領半薪,兩年期滿繼續回校教書。目前該老師繼續在學校任教。
C案:台南某高職導師長期性侵任教班級女學生,甚至在上班時間帶女學生去汽車旅館,並拍攝裸照,今年一月被警方查獲,老師被羈押。事發後,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調查小組展開調查,多位受害學生指證歷歷,但即便老師已經被地檢署羈押,學校教評會仍然沒有解聘老師,只決議停聘,也就是說老師被羈押在看守所中還可以領半薪!
D案:台南縣某特殊學校導師被申訴性騷擾學生,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調查小組展開調查後,發現有性侵犯行,但是學校知道後也沒有依法通報113,教評會也未依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解聘建議,意圖包庇老師順利退休。
這只是教師個人的責任嗎?為什麼區區一個老師可以長期淫亂學生?在事發後也不必付出對等代價?無法保護學生於事前ˋ事發後又不積極制裁的教育單位,到底該負什麼責任?
不通報、不解聘、不杜絕,校園共犯結構--誰遭殃?
就上述四個案件我們可以看到:
加害人幾乎都是累犯;受害學生無法計數;學校知道涉及猥褻等性侵害公訴罪時,都沒有及時通報113,更沒有依法解聘。最有權責處理的學校教評會往往礙於關係ˋ昧於良知ˋ沒有勇氣處理,才會發生性侵害老師被停聘,在家坐領半薪,停聘期滿恢復教職的怪現象。
我們不禁要問:
為什麼學校不主動如實通報?
為什麼學校不積極保護小孩?
為什麼學校還要留下這些老師?
默許不義,就是罪行!
就前揭個案呈現的問題,我們有以下訴求:
一、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應擔負起責任,立即退回學校有關性侵老師處分停聘的決議,要求學校重新召開教評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的事實,依法解聘性侵老師。
二、
隱匿實情,淡化處理,維護性侵害老師的校長應視為不適任校長
各級政府拿出魄力,對於未依法通報之校長、教育行政人員、督學等予以最嚴厲之處分。尤其校長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違反法令,情節重大」予以記大過,或依據國民教育法第9-1條第二項「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經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確實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之規定,予以暫停或免除校長職務,並不得參加其他學校之校長遴選。
三、
立法院立即修正教師法,明定:
(一)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案的老師一律停聘靜候調查。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 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現有法令無法立即隔離加害老師,造成學生內心恐懼,有改坐教室最後一排者,嚴重者甚至不敢上學。
(二)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行為屬實者,教評會應立即解聘或不續聘,不得停聘。
四、協助所有學生建立身體自主權概念,勇於拒絕任何逾越身體界線的行為
政府應將各種案例編成教材,讓孩子學會如何分辨『愛與侵犯』。學校更應在每學期初,在公開場合向學生說明各項權益與申訴管道,並承諾保護所有學生,確保每位學生建立身體自主權概念,並勇於拒絕任何逾越身體界線的行為。
附註:本會願意提供「面對兒童性騷擾手冊」供民眾索取
修法、修制度、修學校認知,必然還要一條長路。但我們無法只是等待政府。我們認為最重要的,還是讓所有的孩子具備更充分的知識與力量。所以,我們再版了『面對兒童性騷擾手冊』提供社會大眾附工本回郵索取。可來電
07-7260833 或是寄MAIL到 publish@he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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