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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4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20160524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教育部終於修訂「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明確表示 — 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第 21 條)。對此,本會敬表認同。 同時,我們也向全國各地,在學校內,採取各項行動,爭取學生人權基本保障的學生及學生團體,表達敬意。是年輕人的聲音,年輕人的行動,讓教育無法繼續裝聾作啞。也證明了,被壓迫者的覺醒將撼動威權。無論是短褲運動、白襪反思運動、服儀問卷調查、等等,不只引起學生群的覺知,也喚起社會迴響 -- 校園確實該要進一步解嚴了。 另外,也感 謝鄭麗 君(已出任文化部長)、黃國書立委辦公室協助本次修訂的討論協商。本會於三月提出修訂條文,四月進行溝通協商,期間有賴委員及辦公室協助,讓我們終於可以讓校園文化往更文明推向一步。 一個人的服裝儀容表現,屬個人表意權與表現自由,受憲法保障,非不得已,或特殊需求,不應由他人設限或設規定。從這個角度說來,要求學校不得因服裝儀容而處罰學生,其實,只是學生人權保障的低標。我們希望,各校能確認體認此次修法要義,並能明確遵守,勿恣意違反,勿自丟尊嚴。 我們認為,促進學生人權的基本保障、積極保障,還有許多空間有待努力,譬如,在本次「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修訂協商中,本會還另提出 第 24 條規定之修訂。該規定授權學務處以體能活動作為特殊管教措施,然而卻成為學校變相體罰的保護傘。目前為止,教育部對此並無回應。我們期待教育部本著保護學生安全及保護學生人格權、身體自由權不受侵害之立場,盡快修正上開規定,以杜絕「假訓練真體罰」造成學生受傷之情形。除了消極保護,未來對於學生人權保障也應該有更多積極措施。

20160506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為蕭案平反—落實教師工作權保障的起點【教師解聘程序與相關法律原則之適用研討會】會後新聞稿

研討會相關資料請按此下載或閱覽 分享到FB 研討會直播(第一部分) 研討會直播(第二部分) 研討會直播(第三部分) 20160506 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為蕭案平反 — 落實教師工作權保障的起點 【教師解聘程序與相關法律原則之適用研討會】會後新聞稿 16pt;"> 8 年前蕭曉玲老師為捍衛教師專業自主,出面控告郝龍斌「一綱一本」,被中山國中以原教師法第 14 條第 6 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為此,蕭曉玲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法院均以尊重教評會之決定,而未予實體審酌中山國中據以指控蕭師之”罪行”是否符合「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這個高度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內涵,判決蕭失敗訴確定。本案雖經監察院調查認定解聘違法並糾正台北市教育局,然而,台北市教育局仍不斷以該解聘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來回應。 本會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灣法學會、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社團法人台灣永社於今日 (5/6) 合辦「 教師解聘 程序與相關法律原則之適用研討會」,由陳為祥律師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 ) 、許宗力教授 ( 前大法官 ) 擔任主持人,林佳和副教授、胡博硯副教授、謝富凱律師報告教師解聘程序中關鍵的諸多問題,並邀請多位教授、法官、律師等多人擔擔任與談。 政大法律學系副教授林佳和指出,公立學校要解聘老師除了 要有實體法的理由,還要有正當法律程序,現代法治國家不該沒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就把人解聘,他直言 蕭曉玲老師被解聘的案子是實體與程序拘束的最負面的示範,包括學校對於蕭老師不適任教師程序是從她狀告郝龍斌的同一天啟動,這是不當連結,連結不當的動機就是違法,林佳和更提出疑問,為什麼中山國中一開始說蕭曉玲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沒有什麼證據,到教評會 200 多頁,到行政法院竟然多達 5000 頁? 本場與談人孫迺翊教授提出蕭曉玲老師的案子中有許多家長出面指控,而之前莊國榮教授被政大不當解聘的案子中,政大竟然也是提出有「有許多家長出面說不願意子弟被莊老師教」這個理由,學校要找理由都是找家長出來講,所以可見雖然有程序要件,但有證據被製造的問題,所以才有司法審查的必要,但法院遇到這些問題就往後退,連最基本的比例原則都不適用。她更建議蕭曉鈴要力爭還原事實,更應該極力去爭取本案解聘的審查,與其他被嚴重解聘案件作比較...

2016042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校園空間」先給孩子還是車子?對阮昭雄議員質詢台北市政府國小活動空間一案之聲明

20160421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分享到FB 「校園空間」先給孩子還是車子?  對阮昭雄議員質詢台北市政府國小活動空間一案之聲明 據 國語日報報導 ,阮昭雄議員昨日就台北市國小學生平均運動面積不足的問題質詢教育局。臺北市139所國小中,竟然有109所不符合教育部所訂的原則(每國小學生所佔之平均運動面積以6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有54所國小實際運動場面積不足教育部所訂原則的1/2,有12所國小實際運動場面積不足教育部所訂原則的1/4。其中以敦化國小學生運動空間最小,未達教育部所訂標準之9%,每生平均運動面積約0.53平方公尺。而敦化國小校長柯文賢於受訪時表示「會進行校舍改建;教師也會利用周邊公共場所,例如臺北田徑場、松山運動中心等地上課,擴充學生的運動空間」,而同樣因學童人數多而有運動場地不足之新北市新莊區光華國小校長林惠珍表示「會依據運動種類來區分年段,充分使用每個場地。另外,擴增樂活運動站等運動設施,例如投籃機、踩飛輪等,最重要的是讓學童下課時間跳健康操,不但不會受到運動場所的限制,也可依不同年段、不同下課時間實施。」 面對阮議員質詢台北市學校運動場面積不足一事,及校長對於此事之回應,本會認為: 一、 教育應以兒童權利為優先 依據教育部訂立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學校運動場種類包括田徑場、各類球場、體育館(或風雨操場)、游泳池等。這些運動場所不僅作為課程之用,亦是學生下課時間遊戲、運動、休閒之最適場地,身為學生最重要之生活場域,這些運動場地之不足,等同剝奪兒童基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所保障之「兒童擁有休閒與餘暇,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和娛樂活動之權利」。 二、 教育不應委屈兒童應享之保障 學生為教育之主體,校內空間之規劃,應以學生權利與需求為主,不應委屈學生應享有的活動空間,讓”不得不”成為剝奪學生運動空間的理由。 校園運動空間嚴重不足,不僅是校地改建(增建地下停車場前,學生活動空間就能被犧牲?)、利用周邊公共場所上課所能解決(難道學生下課時間可以自己出校門到附近田徑場運動),亦不應只是以區分使用時段、設置投籃機、或下課跳健康操這些把學生當作客體的做法來解決,試問,如果把學生當作是學校之主體,為什麼因運動場空間不足,而必須被禁止使用某些時段的運動場,或下課只能跳健康操,或...

20160325公開函-桃園市私立永平工商以服儀競賽、處罰實行髮禁,請教育部依法查處

說明: 一、   按「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第 22 條訂有明文。 二、   本會接獲申訴,永平工商不僅以校規限制學生之頭髮樣式,並以服儀競賽(附件一)、罰站等方式強迫學生遵守規定: (一) 查該校每日早上由學校教師輪班於校門口檢查學生服儀與髮式,若不合規定者,會扣服儀競賽分數,每個學生之服儀競賽分數會影響班級積分。 根據規定, 各年級前三名,積分達 95 分以上之班級系主任、班導、全班可以記小功,而不及格之班級不得進行校外參觀、校內烤肉,被反覆抽查直至改善,且班導需撰寫報告 (附件二),此種以競賽為名,用獎勵及處罰全班之「連坐罰」,手段與目的 ( 髮禁 ) 均嚴重侵害學生權利,違反教育法規。 (二) 另, 分數績優之班級之班導與系主任將獲記功 ,鼓勵班導與系主任違法限制學生身體自主權,更甚者,這種把學生權利當作交換大人利益工具的校內規範,嚴重踐踏教育尊嚴,更是公民法治教育之反面教材。 (三) 該校更規定 服儀需符規定才得到各處室辦理各項事務、參與校內外活動、借用各項設施 ( 詳附件二 ) ,以違法之髮禁規定處罰學生不得從事任何校內活動,嚴重侵害學生之自由權、受教權。 (四) 更甚者,校方會要求髮式或服儀不合規定者,於早自習時間在校門口罰站,時間不一。此種以公然污辱進行之管教行為,違反教育目的,屬於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所訂之 違法處罰之項目。 三、   請 貴部立即查明,要求該校廢止服儀競賽對學生髮式之限制、團體獎懲、教師獎勵、罰站以及限制或剝奪個人參與校內事務之規定, 已示「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之決心 。 正本:教育部 副本:桃園市私立永平工商 附件一、永平工商於服儀競賽中列入頭髮項目 附件二、不及格班級不得申請校外參觀、持續複查至改善、班導需撰寫報告、績優者獎勵該班導師與系主任

20160224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正當合適」!?教育部請提出看法,勿包庇縱容變相體罰。

20160224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正當合適」!?  教育部請提出看法 勿包庇縱容變相體罰 去年(2015)六月,一名國立台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小學二年級學生,於桌球校隊練習時,遭球隊干姓教練以「訓練時嬉鬧」為由,共處罰該生上下樓梯60趟(共2400階次),導致該生雙腿過度疲勞,引發小腿肌筋膜發炎,且造成感冒情形加重,引發中耳炎。而該生自當天事發後,每次要走樓梯就非常害怕。因當時教育部、教育局遲未處理,本會於去年11月召開記者會要求教育部及教育局勿互推責任,儘速處理該校體罰。即使輿論譁然,且台北市政府認為家長申訴有理由而發回該校重新調查,該校於今年1月底竟仍做出「干教練所實施之行為目的手段洵屬正當、合適」之結論。家長只能對此結果再向台北市政府提出再申訴。 而本會為端正教育現場濫用體能訓練掩護體罰行為之現象,特於今年1月21日去函教育部,請國前署函釋本事件中干教練以管教為目的罰學生「爬樓梯」屬於教育基本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所指之「體罰」。然而,本會日前去電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詢問進度時,國前署官員竟告知上該行政函釋已轉交體育署研議。 查本事件干姓教練要求學生爬樓梯是因為「處罰」學生嬉鬧,而非為「體能訓練」,且處罰之程度遠遠超過孩子所能負荷的範圍(101登高賽也才2046階,8歲的孩子卻被處罰上下2400階)。依教育部訂定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所規範之體罰定義:「以管教為目的,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以及上該注意事項附表所列之體罰例示,可知縱形式上為一種體能訓練模式,是否為體罰仍需以其目的做判斷,前法規已明白宣示禁止以體能訓練行體罰之實。沒想到教育部國前署現在竟然不願意負起責任來解釋法規,還要體育署來說明這件事情是不是「體能訓練」,跟著包庇體罰教練的學校起舞。這是為了包庇學校,還是要為體罰在法令上開漏洞? 事發到現在已九個月,不論是家長電詢、申訴,或本會召開記者會,教育部除了一再重申反體罰的立場,卻未曾在這個個案上做出認定與承諾。如果教育部對於這個嚴重的事件再不拿出立場,還在推責任,就是縱容、助長變相體罰,一但開了先例,未來我們的校園,會有多少孩子被老師或教練以「正當合適」的體能訓練處罰而造成身心傷害?難道一定要有孩子因為橫紋肌溶解...

20160204新聞稿--柯市府,別讓「保護兒童」淪為口號。沒有全面調查、檢討報告,讓若石幼兒園「自行停招一年」只是“避風頭”!

請按此下載新聞稿 請按此連署支持家長的訴求 20160204 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柯市府,別讓「保護兒童」淪為口號 沒有全面調查、檢討報告,讓若石幼兒園「自行停招一年」只是“避風頭” 2016 年 1 月中,天主教會附設私立若石幼兒園數十名家長出面指控該校二班幼幼班老師、園長、廚房煮飯阿姨、體能老師、中大班老師會用木板、棍子打小孩腳底板、手心,捏小孩全身,要求幼童互打,甚至以媽媽不會來接、家長死掉來恐嚇小孩不能向父母說出學校發生的事情。過程中曾有家長向該園長反映孩子胸肋骨、腋下、手臂紅腫,也曾向光仁文教基金會反映,但園方迴避有施暴,只是道歉,基金會亦未積極處理,然而,因為越來越多孩子受傷,經家長互相聯繫,詢問孩子,終於勾勒出孩子長期被虐的事實,然而,光仁文教基金會卻只願意承認老師太過粗暴而解聘三位幼幼班老師,不願對該校進行全面調查,於是家長投訴媒體,要求柯市府站出來保護幼童安全。 經媒體披露後,台北市教育局稱會進行調查,然而,該園所二個幼幼班四個老師竟然就有三個老師施暴,比例之高,顯然不是個別老師的問題而已,本會立即發函予台北市政府,要求市府邀請幼教、兒心專家組調查小組入校對孩童、全體教職員進行全面性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倘查證屬實應對該園所進行停招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看不到任何調查結果、檢討報告、改善計畫,誰能確保私立若石幼兒園可以復辦? 本會發文後半個月,私立若石幼兒園回復家長,教育局處分停招一年;而北市府教育局稱已到園所詢問涉案之當事人員,沒有確切證據認定有施暴,應交由司法調查,只能認定教保職能不足,已要求學校限期改善;而私立若石幼兒園決定自行停招一年,教育局目前尚在審核是否同意該園所自主性停辦。 縱使家長提告傷害,司法啟動調查,教育局仍有行政調查與保護幼童之急切責任。本會之所以要求應組專案調查小組,就是因為本案涉及多位幼童受害,需要專業調查、全面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以明察問題所在,而能提出改善計畫。但市府教育局竟以訪查取代調查,以司法迴避行政責任,這樣的輕忽回應,令本會及家長失望至極。 本案指涉的,不只三位粗暴教師,那些視而不見未能保護幼童的其他園方人士,也都有專業疏失,如果沒有全面調查與檢討,我們如何確保這些被指控施暴或可能旁觀聽聞卻未出手保護幼童之老師,未來在幼保領域能發揮其專業?如何能重建該有的專業文化與倫...

20160121公開函--要求朱立倫市長就莊敬高職違反教育中立案進行盡速依法處理,切勿徇私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