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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為蕭案平反—落實教師工作權保障的起點
【教師解聘程序與相關法律原則之適用研討會】會後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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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蕭曉玲老師為捍衛教師專業自主,出面控告郝龍斌「一綱一本」,被中山國中以原教師法第14條第6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為此,蕭曉玲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法院均以尊重教評會之決定,而未予實體審酌中山國中據以指控蕭師之”罪行”是否符合「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這個高度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內涵,判決蕭失敗訴確定。本案雖經監察院調查認定解聘違法並糾正台北市教育局,然而,台北市教育局仍不斷以該解聘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來回應。
本會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灣法學會、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社團法人台灣永社於今日(5/6)合辦「教師解聘程序與相關法律原則之適用研討會」,由陳為祥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許宗力教授(前大法官)擔任主持人,林佳和副教授、胡博硯副教授、謝富凱律師報告教師解聘程序中關鍵的諸多問題,並邀請多位教授、法官、律師等多人擔擔任與談。
政大法律學系副教授林佳和指出,公立學校要解聘老師除了要有實體法的理由,還要有正當法律程序,現代法治國家不該沒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就把人解聘,他直言蕭曉玲老師被解聘的案子是實體與程序拘束的最負面的示範,包括學校對於蕭老師不適任教師程序是從她狀告郝龍斌的同一天啟動,這是不當連結,連結不當的動機就是違法,林佳和更提出疑問,為什麼中山國中一開始說蕭曉玲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沒有什麼證據,到教評會200多頁,到行政法院竟然多達5000頁?
本場與談人孫迺翊教授提出蕭曉玲老師的案子中有許多家長出面指控,而之前莊國榮教授被政大不當解聘的案子中,政大竟然也是提出有「有許多家長出面說不願意子弟被莊老師教」這個理由,學校要找理由都是找家長出來講,所以可見雖然有程序要件,但有證據被製造的問題,所以才有司法審查的必要,但法院遇到這些問題就往後退,連最基本的比例原則都不適用。她更建議蕭曉鈴要力爭還原事實,更應該極力去爭取本案解聘的審查,與其他被嚴重解聘案件作比較,嚴重違反比例原則。
第二場報告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胡博硯副教授,直接提出蕭曉玲老師的案子,他說,所有行政訴訟備受爭議的空間都在這個案子裡。對於蕭案行政法院判決都以尊重教評會的決定作為判斷,胡教授對於這個司法常常用來迴避審查的「判斷餘地」提出精進的見解,他認為判斷餘地幾乎成為行政法院的護身符,有了這個護身符法官就可以少做很多事情。考績或教師解聘雖然屬於高度屬人性的事實,但是行政機關仍應建立合理的標準,雖然法院不能替它決定價值判斷,但法院仍然應該去審查有沒有事實;再者,涉及人民的基本權的,法院也不應該放棄審查。
本場與談人之一高烊輝律師,以多年執業經驗提出對於行政法院判決的觀察,他說法院照抄教評會的事實,說是尊重,已經讓程序保障的名義落空。很多學校教評會開會通知都很近才通知老師,甚至不讓老師閱卷,這不僅是正當法律程序問題,也讓人懷疑到底有沒有事證去證明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更提出蕭曉玲一案中的法院判決說因為教評會比較了解老師所以尊重他們的判斷。他認為蕭案是校園行政鬥爭,隱藏其他不正當因素或動機,蕭曉玲是為了課綱站出來,以歷史角度來看,當初那個解聘就是不正確的決定,高律師最後呼籲行政法院的法官,不是沒有審查方法、審查基準,是看法官要不要審查。
許宗力前大法官最後,提出他對於判斷餘地的看法,他說判斷餘地應該被限縮,以環保訴訟的環境影響評估為例,這個委員會是專業多元的委員組成,法院之前都以這個判斷是專業的而完全順從。但是,因為環境的利益是長遠的、公益性是重大的,另外因為政治程序失靈,這些委員常常順應、偏袒開發機關的趨勢,所以從環境利益來看,法院應該要審查。對照教師解聘程序的判斷,它也是影響一個人的職業、生命權,非常嚴重,單就這點,行政法院沒有道理不審查,尤其中小學教師解聘程序,也有政治程序失靈的問題,他們與大學不同,大學有大學自治,
但在中小學,常常有政治力的介入,所以中小學的解聘不應侷限派斷餘地,應該有相當理由提升審查密度。提到政治力的介入,他更提到蕭曉玲老師的案子,如果解聘是受到教育局嚴重的影響,這部分監察院都已經調查,應該是很明確。
會後來賓踴躍發問,邱顯智律師更到場為蕭曉玲老提出蕭案前最關鍵的問題,本案已經行政判決確定,台北市政府廉委會重開聽證會調查後,教育局能否撤銷解聘處分?
許宗力教授明確指出:解聘處分是一個負擔處分,只要行政機關認為是違法的行政處分,沒有信賴保護的問題,回到依法行政,教育局就要撤銷。
感謝主辦單位將相關資料放上網,讓無法親身參加的人可以上網觀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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