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審會能還給學生正義嗎? 請新北市從正義國小案開始 本會接獲申訴,新北市立正義國小 5 年 7 班洪姓導師,有以下侵害學生受教權、羞辱學生、訂正標準不一致等違反教師專業之行為: (1) 洪師上學期將學生座位 依照課業成績,按距離講桌之遠近,分「天堂區」、「人間區」、「地獄區」 ,有學生被洪師要求到教室最後面上課 ( 沒有桌子 ) ;甚至 要回答不出問題的學生「出去」到教室外面 。 (2) 洪師於課堂上會點名學生回答問題, 倘 學生不能在三秒內回答,必須罰站至答出下一個問題為止 ,若持續無法答出答案會被 罰站整節課 ,甚至繼續被罰站到下一節課或放學 。 (3) 洪師功課很多,且 功課的評量及訂正標準不一 。有些學生訂正多次,洪師仍然不讓通過(附件三)。學生常常未能達到其標準完成作業或訂正,就被處罰 完成前不能下課,甚至要學生去隔壁 505 班訂正。 不能下課時要上廁所也要經過同意,導致有學生一整天都未能如廁 (附件四)。更曾因放學後未告知家長就把學生留下來訂正,讓家長或安親班接不到學生 。 (4) 洪師經常會在班上情緒失控的大罵學生,用「 笨 」、「 要帶腦袋上學 」羞辱功課不好的同學,並對全班說 只願意幫某些同學上課,其他人自己看著辦 。甚至對某生說:「你希望你的未來很了不起、很棒, 還是你以後只能在街頭一塊錢一塊錢好像人家願意給你,你才有一個生活費 嗎? 」等不當言語。 (5) 洪師會在罵 某個學生時 ,要班上同學圍著看那個學生;直接跟全班說:「我只願意幫某些同學上課,其他人自己看著辦」;會用個個人表現打團體分數 ( 連坐罰 ) 。 (詳見附件大事記及證物)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16 條「 1. 兒童之隱私、家庭、住家或通訊不得遭受恣意或非法干預, 其榮譽與名譽亦不可受非法侵害 。」;「第 19 條 1.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 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 ,包括性虐待。」;「第 31 條 1. 締約國承認 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學校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