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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人本函台北市教育局 :立即要求中山女高校長、教職員停止對性騷擾事件之不當發言


 請貴局立即要求台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下稱:中山女高)校長、教職員停止對於性騷擾事件之不當發言,其他詳如說明。

說明:
一、  查中山女高某師對多名學生之性騷擾行為,經中山女高性平會調查屬實,並經該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記大過一支。數位知情之學生家長於106916日到校發公開聲明要求依法公開該師性騷擾事件之樣態、調查過程與處理結果,要求學校提供輔導與申訴之資源與管道。

二、  該事件經媒體報導,貴局於當天立即發新聞稿,強烈譴責中山女高,要求學校儘速檢討處分結果,並認該師有多次紀錄,情節嚴重,要求學校檢討評議結果,從嚴議處。

三、  經查,該校洪瑞英老師公開在三年慧班Line群組對話裡,向學生表達:「不懂那位家長為什麼要把事情鬧大,自己女兒讀的學校發生醜聞很棒嗎?」「…謹守分際就是保護自己,讓別人無處可騷」等語(附件一);該校三年義班導師陳啟文更在Line家長群組陳述:「整件事情並非外界描述那麼恐怖,目前已經結案,只是性平事件依法不能對外說明細節」、「…整體問題源自於師生互動拿捏失準,類似羅生門。所以老師是長者,肩負全責。其內容不是新聞傳說的那樣不堪。否則,想想,受傷害的家長怎會善罷甘休?」等語(附件二)
四、  然而,該校校長吳麗卿於920日、922日在朝會對學生說話(附件三),不僅未與貴局立場一致,嚴厲譴責教師性騷擾學生事件之發生,並檢討校內程序之疏失(該校確未依法提供所有被害人知悉性平調查及處理結果,以及告知其得依法申復之權利),更未要求校內老師勿再傳遞不實且不當之資訊予學生或家長,反而說出:「…事證到哪裡,他的懲處就到哪裡。」、「…所有的法律是做到,不要冤枉人家,也不能放縱壞人對吧」、「…在line的對話,老師的好意是提醒她說,網路上很多話妳要自己去分辨,不要隨便亂按讚,因為同學也知道,以前曾經發生過,你亂按讚,最後人家不是那個樣子的時候,人家回來提告,對不對所以我們老師是這樣的心情去提醒同學,但是卻被誤會成老師只為了學校的榮譽,不讓同學討論,或者下封口令…」等語,不僅迴避了校方之瑕疵與責任,更袒護了部分教師在本事件後之不當言行。更嚴重的是,這些校內師長、校長的不當發言,如何讓校內外潛在的、尚不敢求救之受害者,有勇氣出面指控性騷擾老師?
五、  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之立法理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常因消息走漏或成為媒體事件,而造成流言充斥,校園不安等現象,可能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之困擾。爰明定學校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或於調查確定後,經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學校於公布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時仍需注意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在中山女高因爆發師對生性騷擾,校園恐懼紛擾之際,家長或學生自發性出面要求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予以公開說明,都是站在保護受害學生立場,並且希望學校能「透過錯誤的檢視」來落實學生安全的保護,這些聲明與呼籲都是學校重要的改革力量。然而,吳麗卿校長不僅未站在保護學生之立場,公開譴責性騷擾教師對學生之傷害,並且公開制止部分校內教師之不當言語,其發言反而讓那些出面呼籲學校依法處理之家長與學生,處在與學校對立、讓校長「委屈」的角色,顯見該校校長,不僅無性別平等、霸凌防治之基礎觀念,亦無處理校園重大事件之能力。
六、  故請貴局立即邀集性貴局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會之專家學者,啟動專業之監督機制,檢討該校性平事件之處理;並要求該校校長、部分不斷於課堂或訊息中傳遞不實且不當之教職員停止其發言,給學生一個沒有性騷擾、沒有性歧視的正常校園環境

正本:台北市教育局
副本:台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王威中議員、簡舒培議員、李慶鋒議員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2017.09.22朝會 吳麗卿校長演講 

我一樣有女兒,我的女兒跟你們一樣,從小就是極盡一切呵護、疼愛,看著女兒一步步成長,出落成這樣標誌的青春美少女,我們當父母的人,哪一個人能夠容忍我們親愛的寶貝女兒,受到任何的、不管任何形式的騷擾,發生在任何人身上,我一定是希望這個行為人得到最重的懲處!

  誰都恨不得他得到最重的懲處,但是我們知道我們是法治國家對吧?事證到哪裡,他的懲處就到哪裡。各位同學,學校是教育單位。所有的老師,包括校長我,我們都不是法律背景。我們唯一能仰賴的就是國家的法力,跟國家告訴我們,這個人才庫的人才是專業素養的人才。所以,我們的調查事件,是委託教育部教育局的人才庫來協助我們調查。現在,事證到這裡,懲處到這裡,如果當事人的權益,就是利害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俗話講就是被騷擾的同學或他的父母,對這個判決有不服,可以再循法律途徑。而這個過程當中,性評委員,其實我們都被法條限制了而簽保密協議。為甚麼要簽保密協議?各位同學,假設這件事情發生在你身上,你希望被公開拿出來討論嗎?就算沒有透漏細節,但是,大家都太厲害了,都很快把所有的線索肉搜,然後說好像是他好像是他,到處都是鬼影,甚至,跟你要好的人也是。各位同學,你願意承受這樣壓力嗎?
  跟各位報告,在臺灣其他縣市,曾經有這樣的案例:有ABCD遭受到性侵,A出來說我願意,我授權可以公開揭露這件事件。當然A的事件可以揭露,但是ABCD是同一個行為人,所以在講的過程中,BCD的事件被別人不小心湊湊湊,所以BCD也曝光了。好,講完了,A出國去了,BCD他的家庭環境沒有辦法讓他出國去就學,他留在臺灣,大家的肉搜,他身分曝光之後,他承受多麼大的壓力?這就是我們法律要求,我們是學校的性評委員,我們要簽保密協議,為的是保護當事者,不是只是為了保護行為人,因為雙方他們的權利相關隱私,在法律保護之下,他有他們一定的救濟。也就是說,誰對判決不服,他都有權利主張他的權益。這是一個法治國家給任何人,今天的犯罪者,他也有他可以去主張的部分。我們被行為人,我有我的權益主張。所以校長,要在這邊跟同學講,老師們沒有辦法公開討論的痛苦在這裡。因為情感面,我們多麼痛心,這是我們的學校,我們的同學,我們的女孩子,然後我們的老師,情何以堪啊!法條上我們有保密協議,我們有保密的義務,洩密的話我們有責任欸,我們不是網路上被人家罵一罵就算了,我們會被告,我們會有刑責,不要講賠償,刑責!這就是為什麼師長們這麼痛苦,校長講得這麼痛苦。那現在,真的,如果網路上有這麼多,拜託,你如果知悉,或者耳聞,請大家鼓勵那位學姊,或哪位,哪怕他是成年人,哪怕在大學研究所,或者在座的各位,你找你信任的,你願意講的老師,那你放心,你的隱私,你的細節,不會被揭露的。就如同剛剛講的,我們有簽保密協議。這就是為什麼同學都不知道,這樣了解嗎?所以如果你有類似事情,請勇敢找你信任的老師,提出來之後他有檢舉的義務,他膽敢不檢舉,對不起,那位老師就有刑責喔。真的是有刑責的。所以為什麼校長昨天請性評專家,有法學背景的,再來跟老師釐清:老師,你要怎麼通報,你要怎麼保護同學,你負有怎麼樣的權利義務。最重要的是義務,因為老師的職責就是保護各位同學,所以,你只要找你任何一個信任的老師,他會保護你,學校會保護你,你的老師會保護你,你的隱私不會被揭露,正如同現在為什麼同學怪我不知道,因為這是法律要求我們做的統則。
  那當然,判決結果,家長可能有不同的想法,就像我,我剛剛講,如果我是當事者的父母,我也一樣恨不得給他最重的懲處,對不對?但是給判決的不是我們校內的老師,也不是普通的人,是有法學背景,是受過專業訓練的調查小組,他們就是視證據到哪裡程度到哪裡,所以如果有新的事證再出來,再更具體,再更嚴重,假如,假如是這個樣子,好,或者我們原本的同學,他再提出他要申訴,那這個流程我們會再去補,讓這個同學再有一次,他需要去補這個流程,讓這個學生他有這個申訴,這個流程學校會再來補。但是,如果流程補了他的事證還是只有這樣,就只能這樣。所以,就像網路上宣稱的有什麼什麼什麼,麻煩,麻煩出來,找你信任的老師,老師膽敢不通報,老師就有責任,他要負刑責喔,法律責任。所以昨天的專家,讓老師非常清楚,你不能不講,不講,你會吃上官司,然後你要怎樣保護你的學生。那學校該怎麼通報,我們完全有很嚴格的SOP在做,所以這個SOP做了,那現在這個判決結果,同樣就是法定代理人或者被行為人,就是同學,不滿的話他可以再申訴。所以我們想這個流程我們照程序在走,所以這裡,校長今天是真的拜託,如果你知道那個學姊,可是你不能說A告訴B,告訴C,C告訴D,D告訴E,E告訴F,然後F來跟我講,然後,問題是隔了這麼多層,就變成是「聽說」,你了解嗎?我們不能用聽說來通報,因為聽說就會有誤差,我們應該是,假設說,我是A,我聽說B這樣,那我去講可以,因為才隔一層,如果B不願意去講,我去講。但是到時候如果他願意提出來,我們幫他解決,B要出來說細節給調查的人知道,但是細節不會有別人知道,只有調查的那個人,所以同學可以放心,你的隱私不會被揭露,就如同現在大家在講的,我們為什麼都不知道。因為當事者有當事者的權益要保障,我們不能因為他的身分,因為某些小心的透漏,大家對對對對出來,然後是他是他是他,造成校譽的紛紛擾擾的不安。所以我想,各位同學,你去同理那個被騷擾同學他的痛苦,他當初勇敢的檢舉了,萬一我們在這個過程當中,不小心洩漏他任何的線索讓人知悉,然後大家就去猜測,甚至不小心肉搜讓他身分曝光了,如果是你,那是多麼痛苦的事。這就是為什麼師長沒有辦法跟你討論,校長沒有辦法在這邊講,那因為我們家長循了另外一個程序,他們去主張他們應該怎樣,那法治國家沒有關係,他的權利都可以在這邊主張。還有同學注意,這種事件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沒有說一定要就學期間,所以你畢業了,哪怕你當媽媽了,你當阿嬤了,你回想你當年曾經發生這個事情如果是事實,也都可以舉證。所以就算你之前在其他的學程,國中、國小,或者外面的補習班,你覺得過去,我已經離開那所學校,我已經不在那所補習班了,你在現在,依然可以找你信任的師長,那那個師長,放心,他有保密的義務,所以不用怕。你只需要屆時成案的時候,被三位有專業素養有法學素養的委員,很溫暖很親切的協助你把案情釐清。   
再次呼籲,請各位同學同理被行為人的痛苦,他們的家長更痛苦,師長們、校長我們承受,我們有保密義務的,說,就被違反,不說,就被誤會。

演講影片:https://www.facebook.com/Norwayforest/posts/10155766382354031?pnref=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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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校長晨會談話



妳們的學姐,當初這個事件的同學或學姐,她可以在二十天內,以書面來主張她覺得哪邊###,她有異議要提出申復,那她的權益就可以被重新經過申復小組的同意,會再去另組一個調查小組,再重新檢視,或者那個同學也可以再把她的過程講得更清楚一點,讓另外一組新的調查小組,可以重新檢視,這就是昨天的學姐,她們給校長的一封信當中,希望能夠重新去檢視這個過程。

校長想跟各位講的是,當我們在星期六#這個突發事件,星期天我們看到,有我們的老師,跟以前的學生,在line的對話,老師的好意是提醒她說,網路上很多話妳要自己去分辨,不要隨便亂按讚,因為同學也知道,以前曾經發生過,你亂按讚,最後人家不是那個樣子的時候,人家回來提告,對不對?

所以我們老師是這樣的心情去提醒同學,但是卻被誤會成老師只為了學校的榮譽,不讓同學討論,或者下封口令,那我們因為聽到老師非常的傷心,所以我們就提醒老師說,我們星期一,本來學校的行事曆,例行性的行事曆,就有要開性平會,我們有個email去提醒老師,跟同學之間要謹言慎行,因為老師的關心的對話框傳出去又被誤解了。好,我們這樣子的email,奇怪了,又流出去了,又再####學校要下封口令。

那禮拜一我們請這方面的專家,來讓老師知道,該怎麼樣的這個步驟,該怎麼樣來保護同學,那學校的行政人員在辦這個事情的時候,哪些細節你要注意,才不會有一句話叫做“成也程序,敗也程序。”有沒有聽過?就是在過程當中,程序如果有任何的瑕疵,就會被挑剔。

好,這樣一個事情,又被說請律師竟然不是為了幫同學,而是幫學校。各位同學,幫學校的老師把觀念弄清楚,分辨清楚我們剛剛講的所謂的申請人,檢舉人的差異。我跟各位報告,沒有碰過,太多人都不知道這兩個有差異,律師跟我們解釋我們才知道,因為我們所有老師的背景,絕大部分,99%都不是法律背景,我們都是你們的學科背景。

星期二早上,921的前一天920那天,跟同學講,我的話就是,逐字稿有人打了,或者有人只截某一段,然後又去以他的主張去寫了一些話,那鄉民的意見我也沒有辦法去一一反駁,那各位同學在現場,我就有(由?)你們智慧的判斷,校長是下封口令嗎?校長是不讓各位討論嗎?所以說起來真的無比沉痛,以後我們老師跟同學,我們要怎麼講話互動,你全程錄影,全程錄音,還是錄完影,錄完音但是你還是截你那一段,我前文下文你都不用,你只用某一段話#那句話。

我想,整個事件造成我們的紛紛擾擾,校長跟妳們的家長一模一樣,我也絕對希望,有最重的懲處,那也跟同學解釋過了,所以我現在就是希望你們如果知悉任何的學姐,不要網路上一直講傳說傳說傳說,真的麻煩,透過她認識,信任的學妹們,或者老師,向學校檢舉,那同時再加上原本可以申復的人,那我們就可以重新另組調查依法,這都是依法齁依法,依法重組調查小組,重新去檢視所有流程。

那能夠加重我相信,所有的法律是做到,不要冤枉人家,也不能放縱壞人對吧?我希望同學,能夠去分辨,或者你去交叉比對,那我也知道有些同學就會說煩死了,不要再煩我們這些,我們還有很多更重要的事情要做,我不管你是哪一種態度,但是,很悲哀的,我們就一直被冠上說,學校以校譽為由,不准同學討論,下封口令等等等等,那當我們每講一句話,他都可以再有一篇文章,我們也請教過律師,因為老師也覺得好痛苦,一直在被社會誤會,問題是說,我們可不可以做什麼聲明,律師說,你做任何聲明,並不會止息鄉民要批評的。

各位同學,因為快上課,我簡單再講一句話,你們在高一的時候曾經經歷過戀我癖那個mv事件,鄉民們,媒體,網路鋪天蓋地的那種力量所以那時候校長也提醒各位,將來如果你是從事這個行業,甚至你有能力去影響社會在這方面的能力,真的這是一個思考的,水,可以載舟,也可以覆舟,媒體的第四權該怎麼應用,很抱歉,校長不是公民背景,不是這個相關的背景,我沒有辦法講更多什麼公民不服從啦,公民什麼什麼的東西,但是,法律要不要遵守?我們遵守法律是不是基本的?你們去思考,法律之下,我們該做到什麼程度,我相信同學是高二,你會有一些思辨的能力,那校長在次跟各位保證,校長用生命保證,我會竭盡所有的能力,跟所有的老師,盡所有的能力,讓同學有一個安心就學的環境,真的,這樣的事情實在是太痛苦了,我想上課時間到,不好再耽誤各位同學的時間,來我把麥克風交給教官。妳們的學姐,當初這個事件的同學或學姐,她可以在二十天內,以書面來主張她覺得哪邊###,她有異議要提出申復,那她的權益就可以被重新經過申復小組的同意,會再去另組一個調查小組,再重新檢視,或者那個同學也可以再把她的過程講得更清楚一點,讓另外一組新的調查小組,可以重新檢視,這就是昨天的學姐,她們給校長的一封信當中,希望能夠重新去檢視這個過程。

校長想跟各位講的是,當我們在星期六#這個突發事件,星期天我們看到,有我們的老師,跟以前的學生,在line的對話,老師的好意是提醒她說,網路上很多話妳要自己去分辨,不要隨便亂按讚,因為同學也知道,以前曾經發生過,你亂按讚,最後人家不是那個樣子的時候,人家回來提告,對不對?

所以我們老師是這樣的心情去提醒同學,但是卻被誤會成老師只為了學校的榮譽,不讓同學討論,或者下封口令,那我們因為聽到老師非常的傷心,所以我們就提醒老師說,我們星期一,本來學校的行事曆,例行性的行事曆,就有要開性平會,我們有個email去提醒老師,跟同學之間要謹言慎行,因為老師的關心的對話框傳出去又被誤解了。好,我們這樣子的email,奇怪了,又流出去了,又再####學校要下封口令。

那禮拜一我們請這方面的專家,來讓老師知道,該怎麼樣的這個步驟,該怎麼樣來保護同學,那學校的行政人員在辦這個事情的時候,哪些細節你要注意,才不會有一句話叫做“成也程序,敗也程序。”有沒有聽過?就是在過程當中,程序如果有任何的瑕疵,就會被挑剔。

好,這樣一個事情,又被說請律師竟然不是為了幫同學,而是幫學校。各位同學,幫學校的老師把觀念弄清楚,分辨清楚我們剛剛講的所謂的申請人,檢舉人的差異。我跟各位報告,沒有碰過,太多人都不知道這兩個有差異,律師跟我們解釋我們才知道,因為我們所有老師的背景,絕大部分,99%都不是法律背景,我們都是你們的學科背景。

星期二早上,921的前一天920那天,跟同學講,我的話就是,逐字稿有人打了,或者有人只截某一段,然後又去以他的主張去寫了一些話,那鄉民的意見我也沒有辦法去一一反駁,那各位同學在現場,我就有(由?)你們智慧的判斷,校長是下封口令嗎?校長是不讓各位討論嗎?所以說起來真的無比沉痛,以後我們老師跟同學,我們要怎麼講話互動,你全程錄影,全程錄音,還是錄完影,錄完音但是你還是截你那一段,我前文下文你都不用,你只用某一段話#那句話。

我想,整個事件造成我們的紛紛擾擾,校長跟妳們的家長一模一樣,我也絕對希望,有最重的懲處,那也跟同學解釋過了,所以我現在就是希望你們如果知悉任何的學姐,不要網路上一直講傳說傳說傳說,真的麻煩,透過她認識,信任的學妹們,或者老師,向學校檢舉,那同時再加上原本可以申復的人,那我們就可以重新另組調查依法,這都是依法齁依法,依法重組調查小組,重新去檢視所有流程。

那能夠加重我相信,所有的法律是做到,不要冤枉人家,也不能放縱壞人對吧?我希望同學,能夠去分辨,或者你去交叉比對,那我也知道有些同學就會說煩死了,不要再煩我們這些,我們還有很多更重要的事情要做,我不管你是哪一種態度,但是,很悲哀的,我們就一直被冠上說,學校以校譽為由,不准同學討論,下封口令等等等等,那當我們每講一句話,他都可以再有一篇文章,我們也請教過律師,因為老師也覺得好痛苦,一直在被社會誤會,問題是說,我們可不可以做什麼聲明,律師說,你做任何聲明,並不會止息鄉民要批評的。

各位同學,因為快上課,我簡單再講一句話,你們在高一的時候曾經經歷過戀我癖那個mv事件,鄉民們,媒體,網路鋪天蓋地的那種力量所以那時候校長也提醒各位,將來如果你是從事這個行業,甚至你有能力去影響社會在這方面的能力,真的這是一個思考的,水,可以載舟,也可以覆舟,媒體的第四權該怎麼應用,很抱歉,校長不是公民背景,不是這個相關的背景,我沒有辦法講更多什麼公民不服從啦,公民什麼什麼的東西,但是,法律要不要遵守?我們遵守法律是不是基本的?你們去思考,法律之下,我們該做到什麼程度,我相信同學是高二,你會有一些思辨的能力,那校長在次跟各位保證,校長用生命保證,我會竭盡所有的能力,跟所有的老師,盡所有的能力,讓同學有一個安心就學的環境,真的,這樣的事情實在是太痛苦了,我想上課時間到,不好再耽誤各位同學的時間,來我把麥克風交給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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