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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新聞稿--性侵學生慣犯當育幼院院長?立即解僱、修法,補破網!

   
20161209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性侵學生慣犯當育幼院長?
立即解僱、立即修法補破網

20093月底,某國立高中不肯解聘性侵學生的慣犯鍾老師,人本基金會前往校門口拉布條抗議,請教評會解聘性侵老師,不要一錯再錯。在輿論壓力下,該校解聘鍾老師、報教育部核定在案,並進入「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系統。之後,鍾老師改了名字,目前於某私立育幼院當院長,該育幼院甚至是社會局的兒少安置機構。

有法律卻沒保障,哪裡出了問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81條明文規範:曾犯性侵害、性騷擾罪經判決確定,或違反第49條各款,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能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鍾老師性侵害學生的犯行,已經由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完全符合該法「有第49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的條件,但八年來,他遊走於各兒少安置機構,沒人發現,成了漏網之魚,有沒有可能因而擴大了受害群呢?

且教育部的「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7條、第2條及第10條,對於教師違犯性平事件應列入資料庫有明確規範。然而,該通報系統卻沒有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要聘任負責人或工作人員需要查詢時,開放該系統提供查詢,因此,衛服部所屬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及相關兒少服利機構等,都無法真正落實兒少權益法第81條及第49條規定。

這個漏洞,凸顯出現有法律及制度,讓想查證的育幼院根本無從查證,甚或者是主管機關也無法源依據可主動查證。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違反查證相關規定者,並沒有訂定罰則。也就是說,萬一相關機構根本沒有去查證,也不需要負責。請問,兒童的安全誰來確保呢?

為此,人本基金會緊急呼籲
一、     台南市政府社會局應立即要求育幼院解僱違法聘用人員,並全面清查其任職過的兒少安置機構是否有其他受害人。
二、     應盡速修法將兒少權益法等相關破洞補起來,避免漏網之魚危害更多兒童及少年。
另外,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責的追訴期在民國94年修法後已延長為20年。如果有受害人願意出面指控提告鍾師之犯行,人本願意義務提供協助。

相關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8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
    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
    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證。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
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49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
      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7
各級學校、機構於聘任第二條規定之人員時,應確實至全國不適任教育人
員通報查詢系統查詢有無因下列情事解聘、停聘、不續聘、退休、資遣或
免職: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
    情事。
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情事。
各級學校、機構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方式查詢擬聘任人員有
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或教師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被請求查詢之機關應協助查復…

2
本辦法所稱教育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助教、職員及運動教練。
二、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三、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10
下列人員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一、已立案之私立學校校長。
二、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三、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護理教師。
四、各級學校兼任教師。
五、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及教師助理員。
六、幼兒園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
七、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
八、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九、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之執行秘書、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十、短期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
十一、國民中小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專
      任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
十二、軍訓教官。

附件
一、鍾玉發被投訴事件一覽表
二、受害學生來信。
三、大事記
四、事件說明


附件一
      某國立高中體育組長鍾玉發(鍾一維)被投訴性侵事件一覽表
時間
                
     
大約
二十年前
樂隊隊長生病去保健室休息,鍾組長進來後從背後擁抱,並撫摸胸部。隊長哭著找導師處理,導師告訴主任,主任知會校長,校長交訓導主任處理。
拖到學生畢業都沒有通報及處理
大約
二十年前
一群女生受害,其中一人特別嚴重,校方說:鍾玉發都找乖巧、漂亮、白皙的女生下手。
校方說法:由於學生選擇原諒老師,所以沒有通報、調查及懲處。
十數年前
某老師看到女學生被該師帶進空的女生宿舍房間,通報當時的學務主任。
主任說:「真的還是假的?」沒有通報,遑論調查。
十數年前
鍾師會拿東西打女同事的屁股、摸手,讓女同事不悅
校長在行政會報中請老師要注意性騷擾的問題,後不了了之。
十數年前
以體育教練身份指導學生時,趁機在體育館內猥褻及性侵。
被害學生當時不敢聲張。
八年前
學生於暑期輔導期間被組長猥褻,開學後向學校申訴。
性平會調查屬實,但教評會決議只停聘兩年(停聘前照常上課);人本至校門口拉布條抗議,教評會終於解聘該師


該高中歷任校長名單:
藍鴻輝
民國 8508-- 民國 9208 
江春仁
民國 9208-- 民國 9302 
現任高雄市新興高中校長
蔡英士
民國 9302-- 民國 9707 
已退休
陳慶斌
民國 9708-- 民國 10107 









附件二、受害女學生來信

您好:
我今年○歲,畢業於○○縣某國立高中。在高二的時候(未滿17),在校內被自己的老師性侵害。老師利用課後輔導的機會,強暴了我。由於當時我懵懂無知,不懂得任何保護自己的措施,所以沒有留下直接證據(回想起來他非常小心,手法很老練)。而且,由於過於害怕,所以沒有告訴父母。  

6年後,我從大學同學的口中,無意得知,原來這個老師還性侵過其他女學生,有女學生的家長至校理論,老師一律稱你情我願。我得知了這件事,很想將此事揭發出來,可是我很害怕我的家人會知道這件事。這件事使我的心理受到極大的創傷,覺得自己很髒。每當我和異性交往,當對方知道這件事,沒有人能接受我,使我長期生活在悲傷中。好幾次,我都想結束自己的生命。  

可是,當我得知有這麼多受害者時,我心中的憤怒是無法形容的。原來,這種教師是性侵的累犯,利用少女情竇初開,年少無知,不斷性侵女學生,而且現在還在學校任教,不知道有多少女學生受害。其實,學校當局也略知此事,卻一再姑息養奸,一再讓這名教師侵害學生,實在天理不容,讓我們這些可憐的受害女學生,一生的幸褔毀於一旦。


社會的冷漠,教育、司法單位的消極,彷彿又深深傷害了我一次...
事隔多年,我才知道我原來並不是第一個受害者,
學校裡的教職員早就知道,這名狼師經常誘騙女學生,在學校內發生性關係。
即使投訴學校,事情也會被學校壓下來。
直到我現在終於知道,當初那麼狼師為甚麼膽子這麼大,竟然在學校裡面就敢強暴我,因為他不會有事。他性侵害再多的女學生都不會有事。

校長為了官位會保護他
學校的老師會為了面子保護他
教育單位的官僚體制會保護他
司法單位的消極會保護他
連監察單位也發揮不了作用
所以這幾十年下來,他到底性侵害多少女學生,毀了多少無的知少女的一生
一次又一次,又是一個又一個,悲慘的人生
附件三

 某國立高中體育老師兼體育組長鍾玉發(現改名鍾一維)性侵學生事件大事記
20070117
人本基金會接獲已畢業多年之學生投訴在高二時遭體育老師鍾玉發性侵害。鍾以教師身份讓懵懂無知女學生誤以為受鍾師所愛,之後多次在校內性侵害女學生得逞。
20090211
人本基金會接獲投訴,指陳鍾玉發於2004年及20087月對兩女學生強制猥褻,但學校僅調離體育組長職務,教評會決議停聘兩年,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定。
20090219
人本基金會通報高雄縣性侵害防治中心。
20090225
人本基金會於高雄市議會召開「性侵老師停聘領半薪,受害學生痛苦無人問」記者會,要求教評會解聘性侵老師。
20090305
教育部退回停聘決議,要學校重新考量,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決議。
20090330
人本基金會到校門口拉布條抗議,發傳單呼籲學生自我保護,給教評會公開信要求解聘性侵老師。同日得知早在十多年前鍾老師就已經出事,學校沒有通報、沒有調查、沒有解聘造成更多學生受害
學校教評會「解聘」鍾玉發老師
20090716
監察院通過糾正教育部及學校
20090828
高雄縣政府以延遲通報為由,開罰學校6000元。


















附件四、案件說明
20093月底,某國立高中不肯解聘性侵學生的慣犯老師鍾玉發,人本基金會前往該校門口拉布條抗議,請教評會解聘性侵老師,不要一錯再錯。在輿論壓力下,該校解聘慣犯老師,並報教育部核定在案,並進入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系統。之後,鍾老師改了名字。
第一件申訴:以純情男的姿態博取信任、熟悉法律以規避刑責
某日甲生單獨在體育館作重量訓練,體育組長鍾玉發進來後,以甲生有進步為由,先擁抱她,又趁甲生來不及反應時,再親一下,接著伸出手說:「你看我很緊張,我的手一直抖。」又說:「不可以跟別人說,這是我跟你之間的秘密。」隔天鍾組長說:「不可以記錄,不可以寫日記。」為了逃避刑責,甚至說:「我會等你滿16歲。」之後先在體育館內的猥褻甲生,後來都在辦公室內鍾玉發非常老練小心,性侵後會將精液射入辦公室房間內的洗手台,避免證據殘留。甲生問鍾為什麼要這樣做?鍾說:「因為你很乖。」
第二件和第三件申訴,學校長期不通報!
2009年初,人本再度接獲投訴體育組長於暑期輔導期間對女學生猥褻,經過追查我們發現鍾玉發對學生多次性騷擾及猥褻,校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也調查屬實,但學校都沒有通報事發半年多來,鍾老師竟然還可以持續到校上課,最後教評會決議停聘兩年。我們接著得知:多年前,某樂隊指揮因為生病去保健室休息,沒想到鍾玉發進來後從背後擁抱,還撫摸胸部。該生找導師投訴她被鍾師侵犯,並希望不要再有學妹被欺負。該班導師告訴職類科主任,主任知會校長,校長交給訓導主任處理,結果拖到該生畢業都沒處理,不了了之。
十多年的累犯,學校是最大幫兇!
人本拉布條後,校方人士說:「十多年前就有一群女學生受害,其中一人受害特別嚴重。」又說:「鍾玉發都是找乖巧、漂亮、白皙的女生下手。由於學生原諒老師,所以沒有通報及懲處。」「該校女生宿舍的一樓是空的,所有學生都住樓上,但是他每次去檢查總發現一樓有一兩張床特別乾淨,他感到不解。有一次他從學校的餐廳看過去,剛好看見鍾老師帶著女學生進一樓宿舍。他立即告訴當時的學務主任,要他留意該處的組長不要亂來。但是主任只說:真的還是假的?」我們很驚訝的發現,原來,學校比我們更清楚該師的犯行而加害對象多到可歸納出共同特徵!拉布條當天下午,學校的評會終於解聘鍾玉發。他不能再當老師了,卻以和解及「你情我願」的說法,一再躲過司法的制裁。
這是什麼樣的你情我願?這是利用權勢猥褻及性交!

曾有受害女學生家長對學校的處理不滿意,到校理論,鍾玉發一律稱這是你情我願,家長只能自認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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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杜絕體罰,落實教育,2016校園體罰問卷報告記者會

    問卷報告相關資料請點此處閱覽 20161019 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杜絕體罰 落實教育 2016 校園體罰問卷報告記者會 2006 年我國修正教育基本法,宣示不得對學生為任何體罰; 2014 年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宣示我國實施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健全兒少身心,保障兒少權利,建構一個「無暴力的教育環境」,是兒童身心能獲健全發展的重要前提。為此,聯合國科教文組織也在 2006 年出版「正向管教法」,協助老師戒斷體罰,摒棄負向管理管教。 然而,在這些宣示下,台灣國中小校園到底改變了多少?兒童人權已經可以在我們的校園裡得到明確的保障,合理的尊重了嗎? 從今年的問卷報告,以及 2012 年全國校園問卷報告的對照,我們發現: 一、 校園體罰     (一) 今年有三成五的國中生( 35.4 %)與二成七的國小生( 27.8 %)在學校被體罰。國中體罰率比 2012 年升高將近 5 個百分點。國小體罰率上升近 3 個百分點。     (二) 有二成的國中生、一成的國小學生仍被罰交互蹲跳、起立蹲下等這種可能會導致生命危險的體罰動作。     (三) 有高達九成的國中小有體罰的現象,相當於體罰幾乎是我國每個校園裡皆可目睹的普遍狀況,縱使只有零星老師進行體罰,體罰的威脅仍存在幾乎每一所學校裡,零體罰完全沒有真正落實於校園。 二、 不准下課     (一) 今年有高達八成的國小學生有被罰過,或看過同學被罰過不准下課。有超過 4 成的國小學生曾被處罰過不准下課。     (二) (二)全國有超過一成的國小學生被罰過整天不能下課。而有超過3%的國小學生被罰超過一個禮拜整天不能下課,相當於我國約有三萬多個國小學生曾被罰一個禮拜以上「整天不能下課」,且竟然有超過九千個國小學生是被罰整學期「整天不能下課」。     (三) 全國被罰不准下課且不能上廁所的國小學生的比率有 1.6% ,相當於全國約有 1 萬 9 千多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