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9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國民黨市議員接力抹黑,長夜無盡頭?
受害者竟需自清!轉型正義何在?
9月21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撤銷原核准中山國中解聘蕭曉玲老師之函令。本以為長夜將盡,將迎來轉型正義之黎明。然而柯文哲市長說要確保「程序正義」,提倡社會寬容的風氣,甚至說不要追究以前人的錯誤。國民黨市議員卻踩在前人的錯誤上,繼續抹黑污衊蕭曉玲老師。郝市府時代的政治追殺,竟在柯市長任內繼續上演。
國民黨市議員使用那些已經被監察院調查,並一一駁斥的所謂事證,放盡煙幕彈;用「家長投訴、網友說」來攻擊蕭曉玲;不提事證,只貼標籤。種種作為,大開民主法治倒車。身為代議士,卻用此身分,反智反理,孰可忍,孰不可忍!
身為政治迫害的受害者,在市府宣稱撤銷處分後,蕭曉玲老師還要不斷面對空穴來風、羅織罪名、抹黑攻擊,竟還得自證清白,完全跟九年前被中山國中、教育局羅織罪名的情形一樣。如果說,九年前這樣做是國家暴力,九年後這不就是國家暴力2.0嗎!如此,轉型正義何在?
平反之路的絆腳石何其多,每一個皆可讓我們看到--為何正義實現那麼難。所以,雖然我們並不認同,受害者需要為羅織的罪名自證清白,但我們還是一一檢視這陣子來的指控,並提出依據,讓大家認識,這個共犯結構如何顛倒是非。
一、
蕭曉玲沒有罵學生「下三濫」。
證據:中山國中提出之「96學年度不適任教師具體事實(97年5月)」所列之所有證據完全沒有蕭曉玲罵學生「下三濫」之證據。
翻遍全卷,只有第110頁「中山國中808班96年12月21日音樂課事件調查表」有一份學生填答的問卷提到「他一上課就開始罵人,罵昨天(12/13)801上課的人,還罵了很多次訓導主任『下三濫』…」(附件一)。
註:12/13 訓導主任朱毋我、督學丁文玲、家長會會長簡忠雄等人試圖闖入蕭曉玲教學準備室,被蕭老師拒絕,朱毋我竟然爬上準備室窗戶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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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蕭曉玲沒有強制留滯學生竄改教室日誌。
證據:
(一)
中山國中808班96年12月14日之教室日誌,第四節音樂課之教學內容上載「11點半以前都在罵昨天的家長」(附件二),該內容未遭塗改。
(二)
監察院調查意見第49、50頁「蕭曉玲老師如欲究明是否學生事後填改教學日誌情形,而詢問學生,並未『鎖門』且尚有其它音樂老師在場下,難謂『強行留置』而門窗緊閉原係第4堂課後即為學校午休時間,而為日常習慣之措失,尚難謂勒令。」(附件三)
三、
蕭曉玲被解聘案就是政治迫害。
證據:
(一)前教育局副局長林騰蛟:「11月12號以後學校才開始啟動不適任教師的處理」。(詳記者會影片)
(二)監察院調查意見第8頁「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介入中山國中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召開,致使有損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中立性,其事證明確」(附件四)
四、
中山國中許多老師確實違法購買測驗卷考試。蕭曉玲老師未公布學生個人資料與記者。
證據:
(一)
依據當時教育部訂定之「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現在為: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規定:「中小學應依照課程標準及教師專長排課,按照日課表上課及各科教學目標辦理學生成績考查;不得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種參考書及測驗紙」。
(二)
依據自由時報96.12.10的報導,該學校有許多老師像坊間書商購買測驗卷,且有班級欠費14萬元,該報導有書局陳老闆出面證實(附件五),且經監察院調查報告第19頁「901班梁嘉文老師表示:『…一時無暇收取測驗卷費,廠商從未催討…後來901班家長代表協助代為收取測驗卷費,已處理完畢』」(附件六)。足證中山國中確實有導師違法統一代購測驗卷進行測驗之事。
(三)
上該報導上載明「台北市中山國中有老師直接將書局推銷的測驗卷訂購明細單貼在聯絡簿,由導師統一收錢。」的中山國中聯絡簿照片,完全未揭露學生個人資料。
(四)
96年12月11日丁文玲督學到校開會(課發會),12點於校長室與所謂「陳情學生」開會,並作成學生陳情會議紀錄,上載「丁督學:建議學生家長將證據送學校,家長會是否考慮聘請律師向自由時報提出訴訟,抗議媒體不實報導」(附件七)。丁文玲督學到校竟然不是在處理中山國中老師代購、濫用測驗卷的問題,而是指示家長會可以提告,究竟是在「督學」,還是在協助學校犯錯?
五、
行政「複製」院只抄襲,不審理,何來「認證」?
證據:
(一)
高等行政法院未實質調查被告提出之97年1月23日被告所屬教評會調查小組之報告,僅「複製貼上」被告所列之六大事實,及被告所提之證物清單,完全未提及對原告所提之證據與判斷,亦未就被告所提之證據與事實為任何實質判斷,直接論斷「事證明確,堪予認定」。(附件八)
(二)
李震山大法官於大法官釋字第702號解釋提出不同意見書明確指出【另件曾眾所矚目的前臺北市中山國中蕭曉玲教師,疑似因公開反對臺北 市政府之一綱一本政策,學校先依教師法第 14 條「教學不力」提報為不適任教師,在約40天後,又因故改依更抽象的系爭規定之「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處罰依據。原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21 號判決,依例「複製貼上」上開「按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第 462 號、第 553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等語,然後即得出「經查無何行政裁量有裁量逾越或濫用情事,或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本院自應尊重。」惟行政機關是否認定事實錯誤?涵攝概括之系爭規定有無恣意?更重要的是,判斷是否已違一般
公認價值判斷標準?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考量?均未見縝密說理之認事用法。而原告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893 號判決,仍然延襲原判決,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具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其解釋與適用自有待原處分機關依法予以審慎斟酌與裁量。」未能補充更具說服力之理由,甚為可惜。】(附件九)
(三)
不管是事實,或者是法律判斷,行政法院都是「複製貼上」,只會抄襲,沒有審理,何來教育局的解聘已經過行政法院「認證」而合法的道理?
六、
行政「複製」院判決確定,台北市教育局還是可以「勇於認錯」撤銷。
證據:
(一)
許宗力(司法院院長):「行政法院雖已判決確定解聘蕭老師之處分並不違法,但法院是根據判斷餘地理論,以最寬鬆標準審查而認定不違法,但不表示原處分機關事後不得以更為嚴格標準自我審查,只要原處分機關根據較嚴格標準審查,確認係違法處分後,自得根據前揭117條撤銷原處分,以回復依法行政狀態。何況監察院調查後也確認解聘處分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機關更有理由撤銷原處分。」(2016.05.06「教師解聘程序與相關法律原則之適用」研討會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hsbRg-h1vQ)
(二)
李建良(中央研究院法率學研究所研究員,台大法律系教授):「按行政處分如於救濟期間經過後未經爭訟,或經爭訟、但未遭法院判決撤銷者,雖取得形式上之確定力(不可爭訟性),如未如法院判決具有實質之確定力(既判力),行政處分若有違法之情事,仍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予以撤銷,是為行政處分依職權撤銷制度。」「除斥期間僅適用於授益處分,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不適用之。」(《論行政處分撤銷與廢止之除斥期間》刊登於政大法學評論第144期)(附件十)
(三)
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本鑑定意見以為,負擔處分之相對人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雖經行政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判決確定後,就同一原因事實,只要存有『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之確信』,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當得逕行撤銷原處分,亦可另為適法、例如回復相對人原有之法律上權利或地位之新處分,兩者均無疑問。在此情形下,一般所稱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之實質確定力,不論其效力射程與範圍,均應為一定之合目的性的、合乎憲法誡命與要求的修正或解釋。」(台北市廉政委員會蕭曉玲違法解聘案聽證會法律鑑定書)(附件十一)
(四)
陳耀祥教授(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人民基本權保障之觀點而言,無論是司法權或監察權,行政機關之行為若經監督機關認為有違法失職之處,自應認定為『有瑕疵』之行政處分,方符憲政主義中節制國家公權力,尤其是行政權之本質。」「違法行政處分即使已產生形式存續力,亦非不可撤銷。故原處分機關應撤銷系爭原處分,回復與相對人之聘任關係,以履行監察法第25條所為之行政上改善與處置義務。」(台北市廉政委員會蕭曉玲違法解聘案聽證會專家證人意見書)(附件十二)
(五)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從字面上來看,確實沒有說在確定判決後不可以撤銷該行政處分,而實務上,也有多位學者連結該條條文與同法第128條之程序再開的規範,在有新事實、新證據下,行政機關確實可以撤銷該行政處分,而不受該判決維持該行政處分合法性的影響。這裡所謂的新事實、新證據,就看當初在訴訟過程當中,是否有應衡量而未被衡量之處,如果限制過於嚴格,則這條條文就沒有適用的可能性。不過,這個第117條的適用,依據第121條規定,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此即所謂的『除斥期間規定』。在德國行政程序法中,「除斥期間」僅規範於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而本案中的『侵害人民權利者』不在此限。但在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21條並沒有這種說法,不過,兩年的起算仍然需要原處分機關中,負有權限的人認知得撤銷處分的事實開始起算,如果一直未能認知其為違法處分,當然不起算。」(自由評論網—進退失據的蕭曉玲案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877638)
我們從不期待這些抹黑部隊會因知理虧罷手,他們從來就不是從理出發,他們所有的放矢,本來靠得就是蠻不講理。我們也知道,他們是寧可徹底犧牲蕭曉玲,也不願意官僚封建體制被動搖一分毫,他們之間的生存利益緊扣一起。我們不明白的是,在這種情況之下,還能以為蕭曉玲事件裡只有程序正義需要補正嗎?實質上,就是不正義。
對付蕭曉玲的抹黑手段,很多,當他們發現A不能成功放到蕭老師,就製造B,亦不成,就繼續製造CDE..........。對於這些手段的檢視,我們都會一一放上網。社會必須徹底認識與了解,這種迫害手段,才能理解要如何改革體制,如何要求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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