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東教師體罰學生事件,人本教育基金會聲明如下: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該法自2006年12月起生效八年了,老師體罰學生仍然屢見不鮮,台灣體罰情況應該列入國家人權報告,以追蹤施行成效。
二、一個教師對孩子實施體罰時,同時也宣告自己對教育專業的放棄,因為他只能依賴暴力從外控制孩子,卻無法引起學生對學習的內在動力,而這些暴力行為對孩子所製造的恐懼,負面影響深遠。 對學生施以體罰的教師,應列入不適任教師,並送教評會。
三、另外,一個學校校長,不但未能制止教師的暴力,甚至表達支持,甚至還『以身相許』表示自己也動過手,那麼,這不只是專業的喪失,還是體制性維護暴力。我們不但質疑校長的辦學方向與能力,我們也認為教育處必須即刻嚴正處理!否則,破窗理論,難保台東縣沒有其他學校起而效尤,以教育處為靠山,大膽違法。
四、請問台東縣教育處處長:面對這樣的暴力老師,教育處的回應是什麼?面對自稱也會拿棍子打學生的校長,您覺得還適任嗎?本會自2010年起,共接獲台東縣國中小老師體罰申訴高達6起,難道台東縣要成為暴力老師的世外桃源嗎?請處長拿出魄力,盡速依法查處校長行政責任,並將暴力老師移送教評會懲處,還給孩子免於恐懼的教育環境。
參考條文:
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七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八)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四)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五)怠為處理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懲處或對教職員工督導考核不實,致
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周,有具體事實。
(四)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
(五)有不當行為致有損校譽。
(六)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第七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八)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四)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五)怠為處理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懲處或對教職員工督導考核不實,致
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周,有具體事實。
(四)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
(五)有不當行為致有損校譽。
(六)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