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第一號一般性意見書提到:「人權教育應當是一種全面、終生的過程,起點就是在兒童的日常生活和經歷中反映出人權價值觀」,可惜台灣的兒童權利只在法規的文字中,而沒有被落實在日常生活上。 在審查國家報告時,國際審查委員問到學生在校不受暴力對待的權利、隱私權、表意權、休息、休閒權等狀況時,教育部代表都以「現在已有法規保護」來作答。 但光是法規,是不足以保障兒童權利的。 教育部官員其實很清楚,即使法規禁止體罰,但嚴重體罰學生的教職員,仍然只會受到輕微的處分。數字很清楚, 2006-2016 的 11 年間,只有 4 位體罰學生的老師遭到解聘處分,而包括體罰造成學生骨折、腦出血住院的嚴重個案,也通常只會被記小過。 當委員詢問對於體罰學生老師的懲處案例實際數據,教育部答覆說每年有 100 多件。教育部沒有說的,是這些案子絕大多數都是申誡、小過的處分。會暴力對待學生的老師,仍然繼續留在校園內,對兒童的身心帶來危險。 教育部也知道,校方仍然會為了檢查學生有沒有帶手機、課外讀物而搜學生的書包、置物櫃、抽屜。由學生選舉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仍不普及。即使有,學生代表所提出的意見,也通常沒有被慎重考慮。第八節課的問題仍然嚴重,許多私立學校甚至上到 12 、 13 節課。 當委員詢問下課時間過晚的狀況。教育部答覆說那是家長的要求,說是亞洲的文化,而且還表示學校不會強迫學生留第八節課。這是明目張膽的說謊,教育部明明知道,很多學校還在這些第八、第九、甚至到十三節課裡面上新進度,學生為了跟上進度不敢不參加。還有學校規定就算不參加第八節課,學生也要留下來自習,這些都是強迫的手段。 當委員詢問學校搜書包的狀況,教育部回答我們有輔導管教辦法注意事項,裡面有要求學校尊重學生權利,不能隨便搜書包。但是教育部明明也知道,注意事項的層級過低,而且校方或老師違反了規定也不會被懲處或給予非常輕微的口頭或書面警告,所以不遵守的狀況還是很常見。 五年一次,國家專家來台灣協助政府改善兒童人權的機會,我們看到的是官員答非所問、避重就輕! 為了兒童權利能夠落實在兒童的生活中,同時達成結論性意見的要求,我們要求政府必須: 1 、提升保護兒童法規的層級,以法律層級規定兒童權利遭受侵害時的救濟程序。並且應該在程序中賦予兒童取得完整的資訊 ( 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