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3 人本教育基金會暨蕭曉玲老師新聞稿 根據新聞報導,台北市府法務局、教育局,將發函法務部,尋求函示,說是為解套蕭曉玲解聘案之行政法院判決定讞問題。但我們怎麼看,都像是要拖延北市廉委會的撤銷違法解聘決議。 在 5/25 日廉委會舉辦的蕭案聽證會中,無論是政大林佳和老師,或是台北大學陳耀祥老師,都提出見解,支持行政機關可自我檢視,自我改進。尤其是監察院已對行政機關提出糾正。前大法官許宗力也已經公開表示 只要原處分機關根據較嚴格標準審查,確認係違法處分後,自得根據前揭 117 條撤銷原處分,以回復依法行政狀態 (詳見本會 7/9 新聞稿 連結 .. ) 教育局到底是憑什麼質疑上述法學專家的意見?被糾正的機關到底是憑什麼,可以拒絕自我檢視、拒絕自我改進!再拖下去,多出來的賠償金,是誰要負責?! 如果柯市長真如新聞報導中所說曾說過『政治事件、政治解決,政治責任我擔』,那,難道還要等所謂函示嗎?如果用發文等函示來拖延此事之平反,這又算什麼「政治責任我擔」? 邱顯智律師也再度說明: 『也許北市教育局作為原處分機關,在訴訟及聽證程序中均為受處分人蕭曉玲老師之對造,加以公務員擔心自認違法恐需負責,因而百般不願撤銷原處分。 然而,違法行政處分機關不願撤銷,將造成受處分人受侵害的狀態持續擴大中,行政程序法為了解決機關 " 拿著屠刀不放 " 的僵局, 第 117 條特別規定,上級機關亦得撤銷之 :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因為,法律永遠是鼓勵國家權力 "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 ,而非 " 拿著屠刀不放。 " 原處分機關也許百般不願撤銷原處分,但既然台北市政府廉政會已經無異議通過,建議撤銷原處分,則身為教育局上級機關的北市府,當然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一項後段,直接依廉政會決議,撤銷原處分。』 柯市長,要擔政治責任,就趕緊依法撤銷蕭曉玲的違法解聘處分。教育局愛發文就去發文,但,撤銷違法解聘處分,不用等發文回文。先撤銷。政治解決,今朝立即可決! 另請參閱: 20160711 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以新罪行掩飾舊罪行?這是罪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