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東海高中黃嘉明校長: 黃校長 這是給您的二封公開信。這一封我們還是來談違法與欺騙。 在上一封信提及本會為處理貴校於課業輔導教授新進度的狀況,本學期多次聯繫新北市教育局,近來得知貴校於 12/26 日開始使用更正後之新課表,為了解貴校改善情形,遂於貴校放學時間,對貴校學生進行訪談及調查。 當天實際上的觀察,貴校於 16:00 正常放學時間,校門口並無放學跡象。一直到 17:00 課業輔導 ( 俗稱第八節課 ) 結束後,學生才開始出校門,還有一大批升學班學生被留到 20:25 才開始放學。我們訪談貴校學生時,其中一位學生告訴我們說「唉 ~ 第八節課的事情,你應該去問我們校長吧。」。 在訪談中,同學說:「 ( 學校說 ) 一定要上第八節」、「 ( 不上第八節 ) 會被約談或是強迫」、「直接叫我們繳錢上課」、「學校直接發第八節上課通知單都不問同不同意」、「強迫簽名」、「沒有選擇權」、「不上第八節課就跟不上進度」、「學校有一次在朝會公布說第八節是強制性課程不能給你決定」、「沒上就算曠課」、「導師三番兩次約談,日復一日。」。 而升學班的同學也向我們表示,升學班再第八節課後還會排第九節、第十節,再外加一節自習課,「上課進度不夠要留下來繼續上」、「升學班就一定要上晚自習 , 不上就不給你畢業」。 課業輔導要學生自由參加,這一點我想黃校長您一定知道。如果學校課程吸引人,學生自己選擇要參加也就罷了。但是貴校直接排定課程與進度,讓學生不得不參加以避免趕不上課程,學生要是表達不參加會被約談,甚至連通知書都沒有不參加的選項可以勾選,那就是在明目張膽的違反法規。更進一步說,課業輔導費用,也應該是要出於學生自願,貴校才能收取。結果貴校以新進度和其他手段讓學生無從選擇,以此強徵的課業輔導費,與強取豪奪又有何異? 再者,貴校學生 7:20 前需到校,在校時間高達 9 時 40 分,有些同學甚至在校高達 13 時 5 分有餘,遠超過一般成年人工作時數,若再加上通車、完成回家作業的時間,貴校學生在周間,有何休閒休息可言?更遑論發展學科以外能力、參與藝術、文化活動或培養興趣探索志向。兒童權利公約已在我國施行,公約第 31 條:「締約國承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貴校所剝奪的課後時間,是國際公認的兒童人權,難道說進入了貴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