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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人本函新北市政府--淯薪托嬰中心兒童虐待案


受文者:新北市政府

主旨:請貴府宣示將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標準,進行幼托監督管理,並要求所轄托嬰中心、幼兒園承諾不違反公約規定。

說明:

一、新北市私立淯薪托嬰中心兒童虐待乙案中,夏姓主任「是情緒失控,不是施暴。」、「打是偶爾為之,不是常常。」明顯合理化其對兒童施加暴力之行為,顯見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兒權公約)中對於防止兒童遭受任何暴力對待之標準,尚未落實。

二、兒權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書明示其基本觀點之一是:「任何針對兒童的暴力行為均不可原諒;所有對兒童施暴的現象都可預防」且所稱之暴力是「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淩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這是所有人對兒童行為的基本界線,自不能以「偶而為之」、「情緒失控」為藉口。但於幼托領域,對兒童身體之傷害事件尚時有所聞,羞辱兒童之狀況則更為常見,可見落實兒權公約是亟待儘速開展之工作。

三、又淯薪托嬰中心與淯馨幼兒園屬同一負責人,且淯馨幼兒園黃姓園長於去12月間曾接獲家長簡訊告知淯薪托嬰中心人員有責打幼童腳底的狀況,竟未依法通報,造成兒童持續受害。可見負責人及幼兒園黃姓園長,並未進行有效之監督管理,更違反法定通報義務,顯然不適合經營管理幼兒園,請貴府就其經營資格從嚴再行審視。

四、幼托虐童之案例,可預見將造成社會各界,尤其是幼兒家長的焦慮擔心。貴府應宣示未來對幼托之監督、執法,將以兒權公約為標準進行;並應以此案為例,要求貴府所轄幼兒園、托育中心引為鑒戒,並要求其明確承諾不違反兒權公約,使家長能安心,並保障兒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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