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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別用同事情誼當藉口,讓兒童繼續受害--請修法新增兒少權法第100條之1】

20190118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別用同事情誼當藉口,讓兒童繼續受害

請修法新增兒少權法第100條之1


淯薪托嬰中心的虐童事件造成社會一片譁然,但其實,孩子遭受的虐待,原本有機會更早被阻止下來。
與淯薪托嬰中心屬同一負責人的淯馨幼兒園黃姓園長,於去12月間就曾接獲家長簡訊告知,托嬰中心有打幼童腳底的狀況。但黃園長沒有依法通報,造成孩子繼續被虐待。這種在教育機構內,對孩子遭到同事羞辱、暴力對待視而不見的狀況,不在少數,從下表就可以看出,明明是在校內教師對兒童身心虐待的事件,理當是同校教育人員最容易發現,但是絕大多數事件,反倒是社工進行通報。由此可見,教育人員不通報的違法狀況,非常常見,這是讓小孩沒辦法受到法律保障,而持續遭受虐待的重要原因(附表一)
而且很多虐待兒童的事件,即使已經進行了校安通報,教育局也不會進一步通報社會局,虐待兒童的老師因此也不會被依兒少權法開罰。從校內到校外層層的包庇,讓整個教育體系變成了施虐教師的保護牆,這種氛圍很可能讓施虐教師毫無忌憚,而逐漸加重其手段。淯薪托嬰中心不會是個案,這裡面明顯有體制問題。
更進一步來說,這些不通報兒童虐待的包庇行為,即便最後被社會局發現而開罰,最高也只會被處以三萬元罰鍰。對兒童的苦痛沒有同理心的人,不適合成為教育人員,更何況是明知兒童遭受虐待還保持沉默的包庇者。
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1條為例,如果學校人員沒有依性平法規定通報,而造成學生再次受害,會被解聘或免職。我們在避免兒童遭受虐待的制度上,當然也可以有類似的機制,讓通報的義務能夠更被落實。
本會嚴正主張:
應盡速增修兒少權法第100條之1,確保校內、幼托園所內的兒虐通報制度被確實執行,讓所有兒虐事件可以在第一時間被制止,被處理。(附表二)

附表一
101-106各類責任人員通報兒少於學校遭受教師身心虐待事件數據
單位:件數
責任人員\年度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警察人員
4
2
1
1
4
5
醫護人員
0
1
4
0
3
2
教育人員
12
6
1
4
8
6
社會工作人員
61
35
35
58
54
50
教保服務人員
0
0
0
0
0
1
其他
1
1
0
0
1
3
總計
78
45
41
63
70
67
【圖表:教師在校內虐待兒童的事件,絕大多數都由校外人員進行通報。】

附表二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百條之一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致兒童或少年權利再度或持續遭侵害;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侵害兒童或少年權利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所屬單位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一、 本條新增。
二、 兒少權利遭侵害,尤其在學校、幼兒園中遭體罰、羞辱等身心虐待時,常遇有息事寧人、知情不報導致兒童或少年持續受暴力對待等情事。
三、 對於照護兒少之人,知有侵害兒少權益情事時,及時依法通報讓主管機關能盡速介入處理,已成為通報義務人之常識。能加以阻止時不阻止,極可能造成更多兒少、更長期、更嚴重之侵害。對於此一情形,怠忽通報義務之人對於其知情後兒少再遭受權利侵害之狀況,難謂不具責任。
四、 對於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其職業倫理中自應包含保障兒少不受侵害之義務,面對兒少受侵害的情形,保持沉默而使兒少權利再受侵害,甚至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皆屬嚴重違反其職業倫理之行為,應以法律訂為其不適任之行為,而給予解聘或免職之法律效果。

共同發起團體名單: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財團法人青平台基金會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其他團體陸續邀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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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人本函教育部--請教育部調查中華飛世文化教育發展協會侵害學生權益之情形進行查處,以此審查該協會理事長吳孟玲擔任教育部性平會委員的適任性

主旨:請貴部就育達科大菲籍生淪黑工一案中,中華飛世文化教育發展協會之侵害學生之情形進行查處,同時以此審查該協會理事長吳孟玲所擔任之貴部性平會委員職務之適任性,並請惠覆。 說明: 一、就育達科大菲籍生淪黑工一案,立法院張廖委員萬堅、黃委員國書,追查並揭露後,貴部速有處置,並維護外籍學生權利,本會敬表感佩。為能延續貴部之善意以及保護學生不受人權侵害之信念,故建言如下。 二、吳孟玲擔任理事長之中華飛世文化教育發展協會(以下簡稱飛世協會),以就讀我國育達科大之名義,招攬菲律賓籍碩士學生,為其配偶林李達擔任負責人之華維思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思公司)以低薪、超時之狀況下,進行高負荷勞動。 三、飛世協會理事長吳孟玲於2019年3月11日招開記者會時,亦承認以下事項:  (一)菲律賓學生來台代辦費為800美金含機票(約折合新台幣24000元)。  (二)飛世和華維思是「合作企業」。  (三)第二批學生合約中有明定保密條款與罰則(懲罰性違約金據報高達新台幣50萬元)。  (四)沒有在公司工作就要退出飛世計畫。  (五)每月從薪資中扣除2000元服務費。 四、查飛世協會以非營利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且設立目的屬教育範疇。但飛世協會所收取之代辦費遠高於菲律賓來往我國之機票費用,且其與學生訂之合約包含入學及工作,應有仲介費之性質。飛世協會既屬非營利社團法人,收取高額仲介費,並仲介之工作內容時數遠超過法令許可、低薪且高負荷,皆明顯有偏離教育或公益目的之嫌。又吳理事長有以此法為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公司取得廉價勞動力,有圖私人利益之嫌。懇請貴部調查上述事項是否有違背教育公益團體之目的與限制;並就是否達到撤銷該協會設立許可之程度,進行評估。倘有成立撤銷該飛世協會設立許可之事由,亦請貴部將評估結果向內政部提供意見,籲請其撤銷該協會之設立許可。 五、飛世協會要求學生簽署之保密條款與高額罰則,對於來我國就讀,舉目無親之菲律賓籍學生,依一般社會通念判斷,將產生極大心理壓力。再加以,倘若沒有允應簽署上述不當條款,被指配工作,更會遭受退出計畫之後果。育達科大所準備之專班,是專為與飛世協會合作所設之班別,涉及本事件之學生當然可能因擔心退出計畫將影響其學生身分,而渠等又因已繳交不低之費用(以菲律賓薪資水準觀之)、放棄其他升學機會、投入時間成本準備來我國就讀育達科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