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3人本教育基金會記者會新聞稿
「我控訴,體系暴力!」記者會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八號一般性意見書,對於兒童受保護免遭體罰和其他殘忍或有辱人格形式的懲罰的權利,有很清楚的說明:
解決在家庭、學校及其他背景下普遍接受和容忍對兒童的體罰,不只是締約國依據《公約》承擔的一項義務。這同時也是各社會減少和防止一切形式暴力的一項關鍵性戰略。
…體罰不符合《公約》:“兒童不會因為走進了學校大門就失去了人權。例如,開展教育的方式必須尊重兒童的固有尊嚴,使兒童能夠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參加學校生活。
…一旦認清了這種情況,這種體罰行為顯然與尊重兒童的人的尊嚴和人身安全的平等和不移的權利直接相衝突。兒童明確的獨特性質、兒童最初的依賴性和發育狀況、他們特殊的人的潛力以及兒童的脆弱性,都需要獲得更多法律和其他方面的保護,以免遭受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在此絕不含糊地指出“所有生理或精神暴力形式”絕未留有任何可合法地暴力侵害兒童現象的餘地。體罰和其他殘忍或有辱人格形式的懲罰都是暴力形式,各國必須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消除這些行為。
我國教育基本法通過零體罰立法已經十年,澎湖縣不是法外之地。中正國中許老師擔任導師近一年來處罰學生方式包括:大量罰寫;連續整周整天罰站、只有吃中飯時才能坐下;體罰起立蹲下從500下到6000下;有學生回家後無法走路、必須用爬的,也有學生病發住院。我們不禁要問,學校的校長與主任、科任老師們,難道都不知道嗎?抑或視而不見、無動於衷?諸多家長親自到校、或找民代到校反應,都無法讓孩子免於暴力的威脅與強制。
暴力只會複製暴力;抄寫無助於孩子學習;強制只會奴化孩子;而我們的國家有責任不讓孩子帶著傷痕長大。我們要控訴:整個學校體系視而不見,都是共犯結構!為了打破共犯結構,我們不得不陪同受害學生家長站出來,提告學校主管及體罰老師傷害罪及強制罪。(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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