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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9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切勿延續、擴大國家暴力。柯市府應立下決斷,撤銷蕭案違法解聘。

20160709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切勿延續、擴大國家暴力
柯市府應立下決斷  撤銷蕭案違法解聘
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昨天(7/5)對中山國中解聘蕭曉玲老師一案作出撤銷解聘之建議,柯市長當場表示蕭曉玲老師一案為「國家暴力,就算看這個人不順眼,也不能隨便殺人」,廉委會委員鄭文龍等人忠於權責、勇於任事,本會甚感敬佩。若非廉委會半年來的資料整理、調查聽證、審議決定,被掩蓋9年的正義不會露出曙光。然而,柯市長對於廉委會之決議竟然只是指示教育局「研議」;而教育局副局長曾燦金會後接受採訪時表示:若要直接撤銷蕭曉玲解聘處分,仍有法律適用上的困境,本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讞,應非違法處分,無法直接撤銷。
教育局迄今還是不認「違法處分」,以「法律適用上的困境」來回應廉委會調查決議,繼續擺爛,冥頑不靈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台北大學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陳耀祥受邀擔任聽證會之專家證人,分別提出其法律之專業見解「撤銷訴訟確定判決之意義在禁止行政機關再作成對相對人較確定判決更不利之新處分,而不在阻止『行政機關對於確定判決之負擔處分,發現違法時,試圖作成較相對人更為有利之處分』,否則將違依法行政暨保障人民權利的憲法誡命。而判斷的依據就是這個處分是負擔或授益處分?重為之處分對人民更有利或更不利?針對違法之解聘處分,即便存有具實質確定力的法院確定判決,本於制度目的,仍無法阻止行政機關對人民作出有利之嗣後作為,甚至,至少從憲法法治國原則的觀點,更應該催促行政機關主動為對人民有利之新處分或撤銷原不利處分」;「人民基本權保障之觀點而言,無論是司法權或監察權,行政機關之行為若經監督機關認為有違法失職之處,自應認定為『有瑕疵』之行政處分,方符憲政主義中節制國家公權力,尤其是行政權之本質。」
另前大法官許宗力教授於本會與財團法人律扶助基金會、台灣法學會、台北律師公會等合作舉辦「教師解聘程序與相關法律原則之適用」研討會中,針對蕭曉玲老師之案子提出法律評論:「行政法院雖已判決確定解聘蕭老師之處分並不違法,但法院是根據判斷餘地理論,以最寬鬆標準審查而認定不違法,但不表示原處分機關事後不得以更為嚴格標準自我審查,只要原處分機關根據較嚴格標準審查,確認係違法處分後,自得根據前揭117條撤銷原處分,以回復依法行政狀態。何況監察院調查後也確認解聘處分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機關更有理由撤銷原處分。」
中山國中對於蕭曉玲老師之違法解聘案並非如教育局所說,沒有違法,且經確認判決所以無法再行撤銷等問題,教育局的回應,就是擺爛,不願意終止違法與迫害的繼續。
柯市長把球丟回教育局,不是終結暴力,是延續與擴大暴力
柯市長坦言本案為國家暴力,卻又將本案再丟給被糾正違法之教育局「研議」,等於是叫殺人的人來追究自己罪責,是天真?還是偽善?
更何況教育局已回應「沒有違法無法直接撤銷」,把球丟給教育局就是回到原點,難道廉委會只是遮掩國家暴力的煙霧彈?難道,柯市長要成為國家暴力的共犯?
要終止國家暴力,柯市長應立下決斷,撤銷蕭案違法解聘,勿成為延續或擴大國家暴力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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