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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人本教育基金會函教育部--請函釋羅東聖母護專之服儀違規處分是否符合法規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函


受文者: 教育部
發文日期: 1065月3日
發文字號: (106)人本秘字第9000號
速別: 普通
附件: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五專一至三年級)

私立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下簡稱:聖母護專)對於服儀不合格之學生要求從事打掃環境以及對未行勞動服務之學生予以校規懲戒,是否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原則〉與〈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法規之規範,函請貴部解釋,其它詳如說明。請辦理惠復。

說明:
一、  本會接獲學生申訴聖母護專進行服儀檢查與處罰。經本會向該校查證,該校確實規定服儀不合格之學生需進行清潔環境之勞動服務,未行勞動服務之學生將被扣操行分數(附件一)。

二、  按貴部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原則》第三點規定「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管教措施(指正向管教措施…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之公共服務)」,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十二點規定「十二、比例原則: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第二十二點「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是以,依照貴部上該規範之意旨,縱使得要求學生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亦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手段與目的之間至少應該有合理的關聯性。

三、  查聖母護專之主任教官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與清潔環境之關聯性為何?」無法提出解釋,縱依社會通念或教育觀點,「清潔環境」與「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關聯亦礙難想像。倘學校係以「清潔環境」來增加工作造成學生不便或壓力以遏止違反服裝儀容,此舉已屬《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處罰」(該注意事項第4點「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依上該法規不得對違反服儀規範之學生為之。

四、  承上,本會遂要求聖母護專應改採合乎原則之管教手段,然該校主任教官表示該校已受教育部公文指示「清潔環境」係屬符合「可達成管教目之公共服務」而不需檢討。惟本會要求查閱該公文時遭拒,故函請貴部解釋:
()「清潔環境」是否屬於「可達成管教目之公共服務」?原因為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具有合理之關聯性?是否符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十點之管教目的:「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前開注意事項明文「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倘若學校對違規學生先處以該注意事項明列之輔導與管教之措施(例如,要求公共服務、靜坐反省),於該生連續違反服儀規定,或未依學校要求進行公共服務、靜坐反省等,學校就給予該生予以記過或扣操行分數。此種管教作法是否符合「不得處罰」之規定?與保有處罰何異?

五、  貴部發布《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原則》時,曾發新聞稿說明該該原則之精神係基於以學生為教育主體,「鼓勵青少年要做一個有想法、有創意的人,服儀開放,就是要給他們一個探索、展現自我的機會」,顯示貴部認同服儀為不得受侵害之個人表意自由與個人選擇自由,因此訂立此原則。然本會接獲許多學校輔導人員,以「記點」、「公共服務(愛校服務)」、「扣操性分數」來處罰學生,更甚者,學生相信貴部所宣示之價值,為捍衛表意與選擇自由不履行處罰,學校竟以「不服管教」而對學生「記過」。故亟須貴部之函釋,勿讓教育部「服儀不得處罰」之教育政策與價值在大眾與未來公民眼中淪為虛偽的文字遊戲。

六、  祈請貴部秉持訂立法規之精神與原則,儘速函釋並回復本會本會之上該疑問

正本:教育部
副本:國教署、聖母護理專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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