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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1人本教育基金會【會後新聞稿】--華岡藝校濫權霸凌,教育行政怠職擺爛。中學生人權,司法無法可救?

 
20170321人本教育基金會會後新聞稿
華岡藝校濫權霸凌  教育行政怠職擺爛
中學生人權 司法無法可救?

人本教育基金會與周同學於今日早上10時召開記者會,郭德田律師、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的葉大華秘書長(同時也是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立法委員吳思瑤都到場發言支持。
現場公布華岡藝校校長丁永慶在校門口公開對學生大喊:「我們不要像他那樣子的政治人物進學校」、「他不配做華藝人」(請參閱影片)
主持人馮喬蘭指出,丁永慶校長沒有資格再待在教育界。「沒有任何一個校長,可以做出這樣的行為,說出『我們不要讓這樣的學生進學校』竟然還可以坐在高高的穩坐在校長的寶座上。這樣我們教育示範的到底是什麼?而丁永慶校長擔任華岡藝校校長至少已經18年了,一個18年資歷的校長可以在學校做出這樣的事情?教育局完全沒有撼動他,反而繼續捍衛他。對於這樣侵害學生言論自由的事情,教育局沒有作任何具體調查及具體懲處,不肯撤銷他校長的資格,不肯要求華岡藝校處理這件事情,教育局到底在包庇什麼?」「如果有同學做出這樣的事情,校方應該要明確處理,並且協助同學了解狀況,不要再進行霸凌行為。但是華岡藝校丁永慶校長他是運用其他學生來共同霸凌周同學,等於把其他學生當成霸凌的工具。」
對於丁校長一直說她沒有公審周同學,她只是跟其他同學道歉這些辯白。喬蘭回應:「他跟其他同學道歉說我們沒有辦法讓鹿晗來,但是他跟其他同學道歉的結果就是其他同學怪罪周同學。這種道歉其實就暗示明示了『我們可以對周同學行諸各種語言的暴力』。」
對於學生救濟程序的疏漏,喬蘭指出台北市教育局並沒有任何高中職學生的再申訴管道,因為我們的高級中等教育法中沒有明定再申訴管道,所以由各縣市自行決定,台北市就沒有。而教育部放任這樣的事情模糊下去,沒有明訂各縣市政府要有各級學生的再申訴管道。所以,人本要陪同周同學去提行政訴訟,要求司法救濟,因為行政體系已經不可靠,必須請司法出面。同時期待承審法官可以停止訴訟,申請釋憲,補充釋字684號解釋,讓所有的學生都享有相等的權利。不論是言論自由、結社權還是訴訟權。希望藉由這個訴訟,讓國家更周全的保障學生人權。
面對當初這些霸凌他的畫面與言語,周同學指稱丁永慶校長帶頭煽動仇恨、煽動對立,更製造學生之間的衝突。而這些言論,證明丁校長是雙重標準。華岡藝術學校董事會內依然有曾經擔任過特定政黨中央委員的董事,更不用說「捐助華岡藝術學校設立基金」的「中國文化大學」,直到今日,包括現任國民黨黨主席洪秀柱、副主席胡志強、前中評會主席也參與過中共九三大閱兵的李傳洪等等的特定政黨高層人士都還在其中。如果丁校長認為他揭發她威權專制、在校內推動自由民主的行為,是「政治人物」、是「政治狂熱份子」,這些賦予她職位、給予她薪水,這些在特定政黨中擔任要職的董事們,又該被賦予什麼樣的名詞?這不是為了鞏固威權體制,什麼才是鞏固威權體制?這不是政治清算,什麼才是政治清算?
最後,周同學說明他為什麼要提出行政訴訟:「臺灣距離解嚴已經將近30年,但我們的教育行政體系卻可以容許學校侵害學生的權利,更可以容許威權體制在校園復辟,這顯然不是一個正常民主國家應該有的情形。」(詳見文後周同學發言稿)
郭德田律師對華岡藝校的做法感到遺憾,因為學校長久沒有學生會這種維護學生權益的組織,碰到周同學想要發揚,理論上應該褒揚、給予協助,沒想到還是要黑箱的方式選出校方偏好的學生代表。郭律師也指出,華岡藝校霸凌學生已經不是初犯,周同學的案例也就是這種霸凌手法的變形。根據他查詢法院判決,該校曾有一女學生在學期間未等請假手續辦理完成就出國去和男朋友見面,回國後就遭學校認定「欺瞞師長、男女共處一室」將該生退學。當時行政法院認為學校的處分不合理、不合法,而且也沒有證據,就判華岡藝校敗訴。華岡學校現在用連續懲處,而不作成退學處分,學生就沒有辦法透過行政訴訟進行救濟。這種「化整為零」的作法也是過去許多行政機關打壓異己的慣用手法。所以,郭律師呼籲承審法官不要堅守過去保守的立場,因為學生也是人,一旦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遭到侵害,也要給予救濟。最後,他點名華岡藝校丁永慶校長「如果對自己的行政疏失不反省,而是反省自己的學生,這樣的人不配當校長」,呼籲教育局應慎重檢討丁永慶校長霸凌周同學的問題。
立法委員吳思瑤簡明對教育部提出四點要求:一、教育部應該主動提請大法官解釋。二、教育部應該依照教育基本法第15條之規定立即訂立全國高中職以下學生申訴救濟處理原則。三、鑑於本案與輔大性侵案這幾個案例都是由校長、院長帶頭的公審、霸凌,教育部應該儘快訂立更高位階、擴大霸凌對象的校園霸凌防治專法。四、教育部應該立即啟動對於私校的輔導與管理的手段,有就是依私校法第55條之規定召開私校諮詢會,來對於華岡藝校校長霸凌學生,讓校園民主倒退這個事件進行審議。
吳委員直言:「教育部可以有所作為,也應該有所作為」,未來在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會繼續督促教育部做到這些要求。
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直接譴責丁永慶校長的言行:「因為有同學表達他的言論,丁校長把學生的言論自由把學生當成是在搞政治,把他當作是政治人物,這荒謬至極。如果一個學校教育單位不能提供學生一個充分的民主素養公民素養的養分,那我們教育部一天到晚再喊公民素養的養成是在幹嘛?大家不就不用上公民課? 」「這個校長可以在校門口大喇喇的毫不避諱的同學對周同學進行霸凌這不只是霸凌,是對社會大眾展演了國家機器的暴力。」
葉秘書長更直言相關行政懲處機關都是舊時代的思維,並沒有兒童權利的概念,她說:「我國已經在二年前簽署了兒童權利公約,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及第1號一般性意見書所指出的教育進程所灌輸的價值觀絕不能妨礙促進享有其它權利的努力,包括受教權、人格權、言論自由、表意權,所以這個案件中周同學有許多權利被侵害,訴願會怎麼會無視兒童權利公約?這是非常令人憂心的事情,他們沒辦法保障未成年人、兒少、高中職以下學生的權利。」最後,對於學生權利的救濟,她建議應該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在校內設置學生權利的調查小組。
最後,對於丁永慶校長對外宣稱周同學是冒用學校名義辦學生會一事,馮喬蘭回應:「他所謂的冒用學校名是指周同學他創立了一個『華岡藝術學校學生會籌備委員會』。周同學當時是華岡藝校的學生,他想要組一個社團來處理華岡藝校的學生代表產生問題,他不叫作『華岡藝術學校學生會籌備委員會』,他要叫作什麼呢?國光藝校學生會籌備委員會嗎?丁永慶校長竟然還可以這樣指鹿為馬、胡扯說周同學冒用學校名義。」

今天記者會不只是個案的平反,正義的實現,戕害學生的人應該有相當的處理,我們才會知道國家講人權是真的。本會希望透過這場記者會促使行政體制更理解兒童人權的保護不是消極的,它是一般權利的共同保護,因為每一個孩子都是這個社會的一份子。
本案相關資料連結:https://www.google.com/url?hl=zh-TW&q=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3D0B6bF7n789DAaemh5MHcyb1pOQXM&source=gmail&ust=1487745825034000&usg=AFQjCNHYT7Vg7ca64TvUjHNqwp4QqXqN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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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人本函教育部--請教育部調查中華飛世文化教育發展協會侵害學生權益之情形進行查處,以此審查該協會理事長吳孟玲擔任教育部性平會委員的適任性

主旨:請貴部就育達科大菲籍生淪黑工一案中,中華飛世文化教育發展協會之侵害學生之情形進行查處,同時以此審查該協會理事長吳孟玲所擔任之貴部性平會委員職務之適任性,並請惠覆。 說明: 一、就育達科大菲籍生淪黑工一案,立法院張廖委員萬堅、黃委員國書,追查並揭露後,貴部速有處置,並維護外籍學生權利,本會敬表感佩。為能延續貴部之善意以及保護學生不受人權侵害之信念,故建言如下。 二、吳孟玲擔任理事長之中華飛世文化教育發展協會(以下簡稱飛世協會),以就讀我國育達科大之名義,招攬菲律賓籍碩士學生,為其配偶林李達擔任負責人之華維思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思公司)以低薪、超時之狀況下,進行高負荷勞動。 三、飛世協會理事長吳孟玲於2019年3月11日招開記者會時,亦承認以下事項:  (一)菲律賓學生來台代辦費為800美金含機票(約折合新台幣24000元)。  (二)飛世和華維思是「合作企業」。  (三)第二批學生合約中有明定保密條款與罰則(懲罰性違約金據報高達新台幣50萬元)。  (四)沒有在公司工作就要退出飛世計畫。  (五)每月從薪資中扣除2000元服務費。 四、查飛世協會以非營利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且設立目的屬教育範疇。但飛世協會所收取之代辦費遠高於菲律賓來往我國之機票費用,且其與學生訂之合約包含入學及工作,應有仲介費之性質。飛世協會既屬非營利社團法人,收取高額仲介費,並仲介之工作內容時數遠超過法令許可、低薪且高負荷,皆明顯有偏離教育或公益目的之嫌。又吳理事長有以此法為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公司取得廉價勞動力,有圖私人利益之嫌。懇請貴部調查上述事項是否有違背教育公益團體之目的與限制;並就是否達到撤銷該協會設立許可之程度,進行評估。倘有成立撤銷該飛世協會設立許可之事由,亦請貴部將評估結果向內政部提供意見,籲請其撤銷該協會之設立許可。 五、飛世協會要求學生簽署之保密條款與高額罰則,對於來我國就讀,舉目無親之菲律賓籍學生,依一般社會通念判斷,將產生極大心理壓力。再加以,倘若沒有允應簽署上述不當條款,被指配工作,更會遭受退出計畫之後果。育達科大所準備之專班,是專為與飛世協會合作所設之班別,涉及本事件之學生當然可能因擔心退出計畫將影響其學生身分,而渠等又因已繳交不低之費用(以菲律賓薪資水準觀之)、放棄其他升學機會、投入時間成本準備來我國就讀育達科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