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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2新聞稿 -- 維護嬰幼兒托育安全,桃園市政府還需加把勁!

桃園市議員王浩宇辦公室 人本基金會新竹辦公室 聯合新聞稿2015/01/22
 維護嬰幼兒托育安全,桃園市政府還需加把勁!
    103年下半年桃園先後爆發了兩起幼托機構保母體罰虐童的事件:平鎮和平幼兒園莊姓無照教保員虐打兩歲半幼童的事件(詳案件一),及中壢千千托嬰中心保母虐打二個月嬰兒的事件(詳案件二)。隨著媒體的關注,市府單位在當下都表示會積極處理,然而在媒體熱潮退後,相關單位,尤其是兒虐處理的主責單位 —— 桃園市社會局的後續處理竟都是 拖!拖!拖!
 
社會局牛步,幼兒安全誰顧?
     平鎮和平幼兒園莊姓無照教保員虐打兩歲半幼童的事件(案件一)發生迄今快半年了,該教保員竟還沒被開罰,原因是幼兒園尚未提供該教保員的聯絡電話給社會局兒少科,對於人本教育基金會的追查,社會局承辦人員說:「只要掌握到莊姓教保員的聯絡資料(待幼兒園方提供),問明相關事證,確認不當管教情節後,就會依法裁罰!」 一個聯絡電話就需要等上數月,這到底是一個怎樣的調查單位?
 
    而中壢千千托嬰中心保母虐打二個月嬰兒的事件(案件二)事發迄今也滿兩個月了,除了剛開始被指控虐嬰的保母王湘庭被解聘外,另二個後來調查發現也都有體罰虐童的保母陳逸芬及鍾艾,迄今竟然都還在該園所任職,照顧那些被她們打過、踢過的嬰幼兒!而保母鍾艾虐童的部分,社會局甚至還在跑程序,尚未開罰。社會局這種有關注就重罰,沒人看就輕放的態度,又要如何為幼兒安全把關?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的「托嬰中心托育管理實施原則」有規定“經訪視輔導發現托嬰中心的主要照顧者及協助照顧者有資格不符或不適任之情事應即更換”,社會局怎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那些還在院的兩歲以下幼童置於風險中?
     在社會局慢慢來的時候,到底又有多少幼兒要受害?
 
幼兒園、托嬰中心知法犯法,教育局、社會局只能罰錢、限期改善?
     而在這兩個案例中我們也看到市府當局在處理違規園所時的無能及無力,平鎮和平幼兒園無照教保員事件,一個無視法令,一再聘用無照教保員的園所,教育局竟只能罰錢,去年9月時開罰一萬,12月時發現還是違規聘用無照人員,再罰三萬,現在要看第三次追查時是否還有違規,若還有竟只是“減招”!?而對於園所及無照教保員涉及體罰虐打幼童的部分,教育局推給社會局,說那是社會局的權責;社會局的「家暴防治中心」及「兒少科」還要彼此行文才能發動...,三方光是行文、等待就已經從9月耗到現在了,現在兒少科還要等幼兒園提供莊姓無照教保員的電話,才有辦法進一步處理?!
     相對來看,社會局在中壢千千托嬰中心虐嬰案的處理,似乎是相當有魄力了,畢竟已開罰園所30萬,三個虐兒的保母已裁罰二個並公布姓名,這難道還不值得肯定嗎?然而,社會局有沒有考慮,這是一個已在中壢幼教界執業30幾年的幼教機構,他們幼教機構的張姓負責人,還是現任桃園縣幼兒福利協會理事長,本來該托嬰中心只能收15個幼童,他們超收到16個;托嬰中心該有專任主任,但從整天的監視錄影帶中我們卻只看到三位涉及虐兒的保母出現,事發後張姓負責人還說過:『幼稚園事務忙碌很少過問托嬰中心的營運,全權交由陳姓主任負責。』(所謂“陳姓主任”即保母陳逸芬),顯然該中心涉有虛報及與幼稚園共用人員的問題;而在被裁罰30萬並要求限期改善的現在,該托嬰中心還漠視規定,繼續聘用那兩位虐童的保母,這樣一個知法犯法的幼教機構,社會局除了罰錢還能做什麼?當一個托嬰中心所有保母都會體罰虐童時,還不該停業嗎?怎樣的狀況社會局才會認定“情節嚴重”願意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7條「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1031225日,桃園正式升格為第六都,同時政黨輪替,新市長走馬上任,這是桃園能否轉型升格的關鍵時刻,各界對桃園的新政充滿期待,這個期待我們希望能從落實兒少保護、加強托育安全開始,畢竟一個連嬰幼兒的托育都無法讓人安心的縣市是稱不上幸福的,那升格不升格又有什麼差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要求政府在處理兒少事件時要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保護及救助應優先處理,擠身六都的桃園市,能做到積極行政給孩子安心成長的環境嗎?我們期待鄭文燦市長有新作為:
 1.   督促市府兒少保護相關人員依法積極行政,不得再拖延兒虐案的處理時程。
2.   立即解聘中壢千千托嬰中心虐童保母。
3.   立即懲處平鎮和平幼兒園虐童的無照保母及園所。
4.   全面清查轄內幼托機構,是否有違法雇用、超收、體罰、忽略等違法及虐兒情事。
5.   確實做好對幼托機構的訪視輔導及評鑑工作,以積極態度維護桃園的托育安全。

孩子的平安是我們不能讓步的底線,桃園市政府要有擔當!
                                                       

新聞聯絡人:桃園市議員 王浩宇辦公室 03-4670070
            秘書 吳栩臺

            人本教育基金會 新竹辦公室  03-5542322
            主任  李慧貞     taco@hef.org.tw
            
 
案件一  平鎮和平幼兒園無照虐童保母案
    728日,平鎮區和平幼兒園的無照莊姓教保員呼打二歲半幼童臉部,導致幼童臉部大範圍瘀青(附件一)。因幼兒園拒絕提供監視錄影,915日家長迫於無奈報警處理,為查莊姓教保員的全名,與警赴園赫然發現動手打人的無照莊姓教保員竟仍在職,家長深感氣憤,教育局開始參與處理。
 
    關於幼兒園聘用無照教保員的部分,教育局依據幼教法第51條『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裁罰業者一萬元;然教育局12月後續追蹤,發現該園所仍有聘任資格不符教師,已再罰三萬元。教育局表示第三次追查若再有不符規定情事,將處以減招。
 
    然而有關虐童部分的責任,919日經媒體披露,社會局雖派社工介入調查,迄今卻仍未依法對該園所及教保員虐童事實進行任何裁處及公告。104112日,人本教育基金會去電追查相關處理情形,社會處兒少科承辦人員回應『1226日已收到家防中心建請社會局依權責裁罰不當管教部份的公文,有回文請教育局與社工提供佐證資料,元月12日收到教育局回覆,得知教育局已就聘用未具教保資格教師開罰園方、不當管教經查屬實;也有收到家長整理的個案紀錄。但需就教保員部分再調查以求完備,所以目前請幼兒園方提供事件資料與莊姓教保員連絡方式中,幼兒園有回電說明,但尚未提供莊姓教保員連絡資料。故僅能根據手邊教育局與家防中心提供的內容,了解事件屬實的可能性很高,所以只要掌握到莊姓教保員的聯絡資料(待幼兒園方提供),問明相關事證,確認不當管教情節後,就會依法裁罰!』---所以目前有關虐童部分,社會局尚未有任何處理。(大事記請詳附件二)

案件二  千千托嬰中心保姆虐嬰案
    1117日,中壢千千托嬰中心保母王湘庭虐打僅二個月大的男童,導致男童臉部嚴重瘀青挫傷(附件三)。經由家長的追問,王姓保母坦承1114日及17日都有動手打小孩。托嬰中心張姓負責人(35年幼教資歷,現任桃園幼兒福利協會理事長)(附件四)回應:『幼稚園事務忙碌很少過問托嬰中心的營運,全權交由陳姓主任負責。』陳姓保母(即負責人所稱之“陳姓主任”)說:『王姓保母只要午睡不好就會情緒比較不好!』

    次日,受害家長透過1999專線通報社會局,請求桃園社會局處理,目前還有以下問題:

1. 社會局受理通報後應派社工員訪視兒童並於上班日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但實際的狀況是,家長天天打電話到社會局請求幫忙,社會局僅口頭表達『關心』,1121日(受理案件第四天)媒體報導,輿論譁然,當晚社工才第一次到案家訪視受害嬰兒;1123日(受理案件第六天)社會局兒少科王科長親自到案家訪視,並觀看家長所提供的1117日的監視錄影內容(11/18家長通報時已提供給社會局)。王科長震驚的表示:『看錄影才知道三名保母都動手打小孩、事態非常嚴重、要求承辦人立即通知其他家長並評估緊急安置、要召開說明會及評估集體訴訟。』(11/1411/17三位虐童情節,請詳附件五)然而,社會局“動起來”的跡象只有在王科長震驚的那時,後來社會局兒少科相關人員先以『業者拒絕提供錄影帶』『社會局需保持行政中立』『必須保障其他幼童的個人隱私』『事件已經進入司法偵查不公開』等推托之詞拒絕提供家長其他日期的錄影資料,續用『錄影畫面多要看很久』『不認識小孩得一一清查』等藉口為調查龜速開脫,遲至1218日(社會局受理第三十一天)才終於認定保母王湘庭及陳逸芬二人違反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有身心虐待之行為』的規定,依法裁罰二人新台幣6萬元並公布姓名。然第三位保母鍾艾的虐童裁處,卻到今天還在等候長官裁示。(附件六)
 
2. 依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之「托嬰中心托育管理實施原則」“托嬰中心經訪視輔導發現幼兒之主要照顧者及協助照顧者有資格不符或不適任之情事,應即更換,並修正托育契約相關約定內容”。透過監視錄影帶及相關調查,社會局明明已確知該托嬰中心3位保母都有虐兒情事,並已裁罰、公告二人,一人處理中,依上述法規這3位保母都應立即更換,然除王湘庭在事發後被解聘外,保母陳逸芬、鍾艾迄今仍每天照顧接觸那些被她們虐打的嬰兒及幼童,桃園社會局及千千托嬰中心完全罔顧法令及幼童的身心安全。
 
3. 社會局負有管理、監督、輔導轄內托嬰中心的權責,在虐童案爆發後,雖裁罰千千托嬰中心30萬元,但卻不追究該中心相關違法情事(1)超收幼童(立案核准人數15人,實收16人)。(2) 虛報、挪用托嬰中心人力(附件七)。該中心的經營者是在地老字號的幼教業者,相關幼教法令不可能不熟知,卻知法玩法,漠視幼童安全,在被裁罰30萬並被要求限期改善後,仍繼續聘用兩位虐童保母。依據兒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7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社會局應立即依權責命其停辦,而不是消極等著看他們還會不會虐童。(大事記請詳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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